上班一直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_用工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特邀律師
首先,你應當舉證證明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一、這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你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你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你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你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你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后錄音,并將領導的名字一定要在錄音材料里面體現,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你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你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二、提醒公司的違法行為有:
1,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將依法支付雙倍的工資;
2,公司未為你購買社保,你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補繳;
3,公司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三、權利的保護:
1,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2,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3,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規定,雖然單位至今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你已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3、單位在你已經工作長達近半年的時間里,并沒有按規定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既違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你進入單位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4、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主任所說的試用期一個月無效,單位需要向你支付正常的工作工資。
5、你有權要求單位為你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6、如何證明你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參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四、建議通過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方式予以解決。
關于證據的問題,網友的答復很詳細了,都不錯。提示你注意:證明過程是遞進的,證據間是相互關聯的。如:有證據證明你和單位已經存在了事實勞動關系(無書面合同),那么雙工資就可以主張,同時你可以根據“舉證倒置”原則要求單位提供你工資水平的證據,提供你工作時間的證據,否則,你的陳述及證據很可能就被仲裁庭支持。因此,舉證問題并不是我們想像中那么困難。
勞動爭議一般實行仲裁前置程序(也有例外的,不贅述),也就是說必須經過勞動局仲裁委員會先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
程序:準備證據,寫申訴書(固定格式的,仲裁委有),提交到窗口立案,立案后等待受理通知書,根據受理通知書確定的地點、時間參加審理,領取裁決。
五、之后:
1、不服裁決的(雙方都可能不服)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另行立案起訴。
2、服從裁決的,根據裁決內容履行裁決,一方不起訴(即視為服從裁決)又不履行裁決內容的,到仲裁委所在地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很明顯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勞動者可以和單位協商補簽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單位不愿意補簽也不愿意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再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這種情況,你要迅速收集在公司上班的證據,做好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的準備!在收集好證據后,如果這個工作你還不準備放棄,那就找機會跟公司的勞資部門(管人力資源和薪酬的部門)客氣地反應、溝通,尋求和平解決。如果,公司態度曖昧甚至是直接無視你的訴求,那我認為這樣的公司真沒必要留戀了,抓緊利用收集到的證據投訴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依法維權,你至少可以要求:足額支付拖欠你的工資,同時因為公司未依法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還可以要求公司補簽勞動合同(但要考慮到公司可能的報復,所以要慎重決定是否繼續留在公司);可以要求公司按約定工資的雙倍賠償;公司還將面臨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處罰。
這種工作10年都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一定是管理不正規的公司。
首先,你要保留好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在雙方發生勞資糾紛時,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其次,公司有沒有為你購買社會保險?如果沒買,那么你首先要要求對方為你參保,而且要求公司補繳這十年來的社保。
第三,公司除了沒簽合同,還有沒有其他違法用工的情況?如果存在其他違法用工的情況,例如超時加班、拖欠工資等,那么很有可能是這家公司故意不簽勞動合同,請注意保留好這些違法用工的證據。
第四,員工入職后,公司應該在一個月以內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簽訂的,從第二個月起需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因為訴訟時效僅為一年了,所以你最長只可以要求對方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第五,雖然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若入職一年后企業仍未補簽,法律默認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雖然沒有合同,公司也不能隨便辭退你,違法辭退應該按2N的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
綜合以上五點,你現在應該做的是:
1、搜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2、要求企業為你補繳社保;
3、要求企業馬上補簽合同并支付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
4、若第2點、第3點企業都做不到,搜集企業其他違法用工證據,到勞動局申請仲裁。
5、企業若因為你維權要辭退你,若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按2N標準要求其支付賠償金,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按2N+1標準要求其支付賠償金,同時也要要求企業支付第3項費用。
6、記住,千萬不要被企業忽悠,一定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單位沒有和你簽勞動合同,是什么情況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你是新入職員工,不用著急,一個月內簽訂都是有效的。
如果已入職超過一個月了,個人建議還是應先找領導協商,講明利害關系,如果能協商得了,雙方皆大歡喜,如果不行的話,你再考慮是否值得繼續留下。
一般來說,除非是你不想在這家單位干了,不然的話不太建議走勞動仲裁或司法程序,畢竟,撕破臉之后還能好好干活嗎?當然,這兩種情況下,只要你保留工牌、工資條等能證明你有在企業待的證據,你都能贏,并且可以要求兩倍賠償。
以上僅供參考,歡迎探討。
到工廠打工,老板不給簽合同怎么辦?我來回答這一問題。
一是,有的農民工,到工廠去打工,可是有的企業不與工人簽訂合同,這種現象是有的,而且在很多企業都存在,有的全部不簽,有的只簽一部分。
二是,這是不對的,按照《勞動法》規定應該全部簽訂,如果不簽,甲方違反用人條例,乙方首先要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申訴,千萬不能姑息。
三是,農民工是弱勢群體,政府各部門都要認真關心,年初勞動主管部門都要到用人單位進行普查,幫助用人單位認真加以落實。
四是,農民工一定要去國家指定的勞務市場去找工作,這里一切手續都很正常。
五是,勞動合同是基礎,如果甲方不簽,乙方的農民工寧愿放棄這份工作,千萬不要含糊,尤其今年農民工缺口比較大,農民工看找工作。
總之,農民工是弱勢群體,我們都要關心他們。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而又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那么作為律師給你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你已經正常入職并提供了勞務,那么就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然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維權,一般是向人事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如果不服仲裁結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不管采用哪種維權方式,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完善的證據證明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第三,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有醫保證、工資卡、工作證、養老保險查詢單、工牌、工裝等等,證據越多越有利于贏得訴訟,因此一定要有存證意識,畢竟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最后,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產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以下責任,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支付雙倍工資、支付加班工資、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補繳各項社會保險、進行離職前體檢等等。
總之,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只要證據充分,你依然可以通過正當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謝邀。
樓主能在這樣的企業待兩年,說明對企業還是有一定滿意度的。當然,像樓主描述的這種公司真還不少,比如說門面式服務行業和作坊式生產企業乃至淘寶電商企業等等。
先不說維權的事兒,之所以這些企業敢不簽合同.敢不給加班工資.不給年假,主要基于幾方面原因:1.員工維權意識薄弱或是怕增加維權成本不想去維權。2.企業基于成本考慮壓榨員工的違法成本低,加上職工維權的少,客觀上助長了企業違法氣焰。3.全社會勞動合同遵法.守法.宣傳的氛圍和意識仍不夠。以及部分勞動行政部門的有意無意的偏袒用人單位導致職工維權步履維艱。
只有當每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個體勇于.敢于且容易維權時,企業才不敢肆無忌憚的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法律和現實執行的兩張皮現象。
那回到樓主的問題上來,如果維權的話,從現實操作經驗來看,跟企業協商簽勞動合同.要求補發加班費和給予年假估計是走不通的,勢必要進行勞動仲裁乃至向法院起訴維權。
下面就樓主的情形應該有哪些合法權益進行說明:
1.工作兩年未簽勞動合同,應該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公司補發加班費。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年薪假或是補發應休未休年休假期間3倍工資。
《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