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砍樹怎么處理_無證采伐樹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以林木所有權區別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盜伐林木罪
- 盜伐林木罪,是指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其中的行為對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而且是他人所有的林木。
- 盜伐行為包括: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這種情形下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并非由承包者個人所有;如果由承包者個人所有,承包者的砍伐行為只能成立濫伐林木罪,而不能成立本罪。
盜伐林木罪的認定
- 1.對聚眾哄搶林木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應以本罪論處,對其他一般參加者,不宜認定為犯罪。
- 2.采伐許可證已經過期卻仍然采伐林木,符合其他要件的,成立本罪。
- 3.對于將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并且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的,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偷砍的,應認定為盜竊罪。
- 4.非法采伐珍貴樹木的行為同時觸犯盜伐林木罪的,屬于想象競合,應從一重罪處罰。
濫伐林木罪
-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其中的行為對象為自己所有的木林,是本罪的對象。
濫伐林木罪的認定
- 1.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2.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3.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但砍伐有爭議的林認定濫伐林木罪的為宜。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許多教材中對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沒有從所有權分析,致使兩罪的區別存在適用上的困難?!氨I”實際上只能針對他人的財物才能構成。如,某人承包了林地,承包前林地上所有的木林承包人并沒有所有權,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有所有權,司法解釋將盜伐行為包括: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實際上就是指承包前林地上他人種植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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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無證砍伐自家桉樹,被罰款2000元,這是一個典型的林政案件,砍伐的木材較少,大概在2立方米左右,被處于2-5倍(一般數量小,性質不惡劣,影響不大,按下限處罰)大約2000元罰款,一旦超過10個立方米,會構成刑事案件,會按照《刑法》給予刑事處罰的。這樣的處罰還是以教育為主,恰如其分的。
我國目前執行消耗量不得大于生長量的限額采伐管理,即每年砍伐的木材數量不能大于每年生長的木材數量。怎么來控制呢?那就是憑證采伐,《森林法》明確規定,如何單位和個人采伐林木必須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采伐證規定的內容實施采伐。下面就相關的處罰規定和采伐申報程序給大家做個介紹。
亂砍濫伐的相關規定
濫伐:不經申請采伐或申請采伐超出采伐規定內容采伐自家樹木的行為屬于濫伐,濫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下(蓄積)屬于林政案件,會被處以補種5倍樹木,給予2-5倍罰款;超過10立方米,構成刑事案件,會按照《刑法》提及公訴,給予相應的刑事處罰。
盜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他人或集體所有的樹木的行為屬于盜伐,盜伐2立方米(蓄積,非林區1立方米)屬于林政案件,會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補種10倍樹木,給予3-10倍罰款;超過2立方米,構成刑事案件,會按照《刑法》提及公訴,給予相應的刑事處罰。
采伐證的申請及程序
申請。采伐證的申請其實很簡單,個人或單位寫個申請,將林權證復印作為附件,沒有林權證的荒地或其他地塊,可以憑土地經營權證,或村證明替代,送組、村初審(有無糾紛、權屬是否清楚、是否公益林等)交林業站即可。
設計。林業站接到申請后,會安排時間約定申請人到實地指界、勘察,測量,繪制采伐位置圖、制作林木采伐設計書。
各級審核。林木采伐設計書需要村、林業站、鄉、縣各級審核簽字蓋章,公示。
發證。審核、公示結束就可以發證了,農戶拿到采伐證即可采伐。
重點提示:整個審批過程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同時也希望大家學法、知法、守法,共同維護我們美麗家園。謝謝!
雇主明知伐木工無證仍聘用其從事伐木,應承擔主要責任。這個責任包括經濟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對伐木工經濟賠償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伐木工明智自己不符合政策規定從事伐木工作且造成他人傷害,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包括經濟賠償和相應法律責任。另外,如果雇主有違章指揮行為,還要加大責任。伐木工私自違章作業且不聽勸阻者,可加大相應責任比例。
如果達到刑法規定的盜伐林木的標準,即構成盜伐林木罪。
盜伐林木罪,是指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表現為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木的;違反林業行政主管都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采伐國家、集體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擅自采伐其他單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集體組織擅自采伐國家或其他集體組織所有的林木,數額巨大的。根據司法解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哄搶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節嚴重的,也應以盜伐林木罪懲處。決定盜伐的性質,不僅在于非經合法批準而秘密砍伐,而且還在于,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只有被盜伐的林木數量較大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樹100一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樹50一125株;關于數額的起點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在兩高規定的數量幅度以內掌握,也可以參照上述數量,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認定本地區盜伐林木罪數量的適當標準。盜伐林木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的標準定罪量刑:(1)為首組織、籌劃、煽動盜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2)盜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3)一貫盜伐或屢教不改的;(4)盜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5)其他盜竊,情節嚴重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量巨大”的起點,一般是指在林區盜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樹1000一1500株,在非林區盜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樹500一1000株,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在林區盜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5000株以上,在非林區盜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2500株以上,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的,一般可視為“數量特別巨大”。
森林資源組成部分,應依法受森林法調整和保護。如果無證采伐它們,仍屬于盜伐或濫伐林木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將構成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