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撫養義務的法律規定_贍養老人的義務該怎么劃分?
特邀律師
隨著生活和醫療的改善,目前,中國的老年人口已經接近三個億。而且有加深和遞增的趨勢,低生育會讓人口結構老齡化在若干年以后爆發。如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做到老有所養,是擺在國家和每個家庭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老年人是一個收入偏低的群體,除了城市有退休金的老人,大多都很難自己養活自己。養兒防老的觀念依然存在,但現在的孩子壓力也很大,幾乎一個小家庭要負責幾個老人。
對于子女多的家庭,就目前生活條件來說,共同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不是什么問題。家有一老便是一寶,百善孝為先,我們能夠長大,長大了對老人贍養的問題、你不可以昧著良心逃避。兄弟姐妹間商量著來,一切以老人幸福為目的。
對于獨生子女的家庭,的確會很難承擔,這就需要國家出面,完善養老機制,國家,地方與家庭各出一部分,或者交養老保險,以及發放老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無論怎樣都要善待老人!
需要盡贍養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你未滿18周歲時,一方不盡撫養義務你可以起訴。。等父母老了(離不離婚都一樣),子女有贍養義務,父母也可以起訴子女,子女不能以父母未盡撫養義務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父母對于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
1、在子女各方面情況正常時,父母親的法定撫養義務,確實與子女的年齡有著明確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明確規定: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一條是極為重要的:在先予明確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基礎上,接著規定: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由自己勞動可以養活自己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可以當做成年人對待。通俗地說: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沒有繼續上學,而是參加勞動,并且有通過勞動獲得的勞動收入做為自己的主要生活來源這個能力時,可以視做成年人。當然也就無需父母親履行法定的撫養義務了。16周歲以上,這是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父母親可以不履行法定撫養義務的最小年齡界限。
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這是從側重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做出的一般規定,也就是說:在我國,凡是未滿18周歲、各方面正常的年輕人,都是未成年人,父母親當然必須履行法定的撫養義務。
這里要強調一下:《民法總則》的法律地位,高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當這兩部法律的規定發生沖突時,應以《民法總則》的規定為準。
2、當子女為殘疾人尤其是重度殘疾人時,做為法定撫養義務人的父母親,就必須一直履行撫養義務,直到父母親年滿60周歲,失去撫養能力為止。當然,在子女為殘疾人時,殘疾人子女和父母親,都可以按照國家的殘疾人政策,申請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待遇。應該強調的是:殘疾人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每一個殘疾人都有不同的殘疾類型和殘疾等級,殘疾程度有輕有重。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國家禁止任何人虐待、遺棄殘疾人。如果發生因兒女殘疾被父母親虐待、遺棄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子女的殘疾程度并不重,與他人結婚并生兒育女,其父母對于子女的撫養義務轉移給殘疾兒女的配偶和子女來承擔,在此情況下,父母親的撫養義務己經大為減輕,按實際情況從旁予以適當的協助即可。
如果子女是重度殘疾人,且本人一直未能結婚,父母親己年滿60周歲,失去了撫養能力時,在符合“三無人員”條件或者低保標準時,可以將殘疾人兒女和其父母親,一并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或低保對象范圍內,以維護基本生活需求。在此情況下,父母對于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父母親年滿60周歲為限。
謝謝邀請,你這個問題提得有點含糊,什么叫如果父親沒有盡到撫養和教育孩子的責任,孩子是否要贍養父親,口說無憑,你得拿出證據來,只要能得到法律的認可,法律就會支持你。
從提這個問題可以看出,你是在離異家庭長大的孩子,或者是從小沒有得到父愛的家庭長大的孩子,對父親有點陌生,甚至還不如一個陌路人。因為你對父親只有仇恨,沒有感恩。
如果說你是在離異家庭長大的孩子,父親具體有沒有撫養你,只有你的母親知道,因為母親和你的父親有怨恨,可能在平常的日子里就會灌輸和引導孩子對父親的不滿,除非你母親原來將父親兩次告上過法庭,索要對你的撫養費,你父親拒不履行義務的話,才有法律的證據,說明你父親主動的放棄了孩子對他的贍養權利。沒有這種鐵的證據,你不贍養父親,法律是不會支持你的。
如果說你的父親自從你一生下來,他就玩失蹤,一直到老了,才出現在你面前的人,這也是鐵證,你可以拒不履行對他的贍養責任。因為贍養關系是建立在撫養關系上,以誰受益,誰付出為原則,相輔相成,缺一而不能成立的。父親沒有對你付出,依法你對他就沒有贍養的義務和責任。
如果說你父親是一個只顧自己,自私自利的人,至少他對這個家原來還有貢獻。從你記事以后,他對這個家可有可無,不負責任,對你不管不問,只能說明你的父親不是一個合格的父親。在法律上可沒有說不是一個合格的父親,就喪失了孩子對他的贍養權利。依法贍養的經費你得給他,至于你幫不幫扶他,連法律都奈何不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