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怎么改革_有執法類事業單位嗎?
特邀律師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從試點到全面啟動,已經有十個年頭了。按照《方案》時間要求,將于2020年、也就是明年年底完成。目前,部分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的改企陸續完成,包括接待中心、公證律師等,行政類、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也將在近期公布實施,接下來一年多時間里,改革的重點,就是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了。從全國范圍內來講,唯一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的省份,就是遼寧省,2018年7月底已經基本改革結束。高校和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取消編制、保留事業單位屬性,改革試點工作去年(2018年)3月份在陜西省開始試點,高校在北京市試點。
從改革實踐來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影響最大的有三類人群:參公事業人員、承擔生產經營類職能的事業人員(自收自支、自定、自籌),以及各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
1、參公事業人員:事業單位中,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和完全或者主要承擔行政類職能的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其干部身份的事業人員,整體登記過渡為參公人員。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剝離劃轉到相應的行政部門承擔,今后,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也不再審批成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沒有了行政職能,事業單位也就沒有了參公的依據。除行政執法事業單位外,其他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已經登記為參公的事業人員,將暫時保留參公身份和待遇,以待進一步深化人事轉隸改革。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實施專業技術人員因參公影響職稱評定,參公時間可以等同職稱評定時間,部分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認定更高一級職稱,利用此種方法對因參公中斷職稱評定的專業技術進行補償。遼寧省對軍轉、群團、選調生等六類人員繼續保留參公待遇,并規定可以在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上自由轉任。
2、承擔生產經營類職能的事業人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企,實行事企分開,今后事業單位不再承擔的生產經營類職能,也不再審批成立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包括中介服務、評估鑒定、培訓服務、接待招待、后勤服務、試驗示范等各類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都將推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承擔的職能,將由社會或市場提供服務,由政府購買服務代替。隨著改革的深入,機構編制部門也逐步開展了自收自支、自定、自籌類編制的整頓和規范工作,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不再使用,今后,地方政府不允許自行核定和使用《機構編制管理條例》規定以外的編制類型。各地自行招聘使用的自定類編制類型的事業人員,要么整體隨企改制,要么根據需要重新聘用,要么自主擇業。
3、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事業單位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精簡機構、精簡人員和編制,從而實現精兵簡政、優化服務、提質增效的目的。從遼寧省已經結束的試點實踐來看,省直、市直事業機構精簡率達到50%以上,縣區事業單位精簡率達到90%以上。機構精簡,管理崗位嚴格按照編制數量進行設置,50名編制以下的事業單位,只能設置三個管理崗位。機構精簡整合后,大量的現任管理人員都會失去崗位,無崗可任。就拿影響最大的縣區來講,90%的機構撤銷,意味著三倍的管理崗位消失。一個縣如果有200個事業單位,原來有600個管理崗位,現在只有60個管理崗位,原來的600個管理人員,要去競爭60個管理崗位,可見壓力之大。大部分管理人員只能暫時保留已經取得的管理級別的待遇,等待有空缺崗位出現,高職低配也會成為改革過渡階段的常見現象。部分地區為了消化管理人員,55歲以上的領導干部提前退居二線的現象又會重現。
機構改革是一項功在千秋、利在當代的工作,改革難免會影響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承擔改革任務的機構,也會采用提前退休、分流安置等方式,妥善解決,以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執法類機構,基本上都是事業單位。
從2018年開始至今,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一直在進行,目前還沒有改革完成。未改革之前,各縣區的執法隊、執法局,基本上都是事業單位,包括衛生監督局、交通稽查局、勞動檢察大隊、動物衛生防疫站、農業執法大隊、文化稽查執法隊、環保執法大隊等。承擔行政執法的事業單位,都是采取委托執法的方式,執行的是主管部門承擔的法律法規。這類事業單位,也是事業單位中第一批參公管理的單位,除個別執法單位外,其他執法單位基本上都參公管理,執法人員是參公人員身份。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改革,明確以縣區為主設立,省級除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外,不再單獨設立行政執法機構;設區的市,以區為主,市區執法大隊整合;鄉鎮試行一支隊伍管執法,所有的執法職能都統一由一個事業機構承擔。縣區執法隊伍實行“局隊合一”的模式,以局機關的名義執法,執法隊的一把手也由局長兼任,執法隊設一至兩名副隊長,承擔具體執法任務。目前,已經完成行政執法機構改革任務的,除城市管理執法局外,其他農業農村、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五領域執法機構,都是這種管理模式。新機構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參公人員身份,且有執法資質,全面清退執法隊伍中的臨時人員,嚴禁輔助人員直接參與執法。
新的執法機構改革,除設立綜合執法局的地方,為行政機構外,其他都是事業單位,繼續參公管理。而除農業農村等五領域執法機構,以及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改革外,其他執法機構改革依然還在進行之中,能不能參照五領域執法隊伍改革,繼續成立參公單位,還是未知數。就目前的消息來看,其他執法機構將其執法職能劃歸局機關承擔,原機構撤銷或者改為中心,成為純事業單位,承擔其他公益服務職能,然后參與事業單位綜合改革,按職能大范圍整合、統一設置的可能性更大。
執法機構改革后,新成立的執法大隊中,只有符合具備參公身份和執法資質兩種條件的人員,才可以繼續留下來承擔執法工作。其他沒有參公身份或者執法資質的人員,或者是工勤輔助人員,都要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臨時工、合同工則直接清退。改制為事業單位的執法機構,原參公人員可以保留身份與待遇,等待進一步改革。
黨政機構改革工作已經基本結束,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卻只進行了一小半,各地進展還不相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多地已經完成,有的地方還在觀望;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基本上都在審批方案,年內就會完成改革,各地進展基本相同;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可能各地感覺最大的變化,是將所有的事業單位屬性的辦、局等,改成了中心,除此而外,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都安排到了明年。
衛計局在黨政機構改革后,成了衛健委或者衛健局。下設的監督執法局,是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工作,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衛監局是事業單位,黨政機構改革要求,不能再設立“事業局”,事業單位也不再承擔行政職能。衛監局的改革是勢在必行,如何改革卻沒有指導性意見。
衛監局的改革,有三種不同的發展方向:
1、參公單位:行政執法改革明確“局隊合一”,目前農業農村、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五領導綜合執法隊伍已經掛牌成立,以縣區為主,以局機關名義執法,由執法大隊具體承擔。執法機構為事業屬性,參公管理,執法人員也必須同時具備執法資格和參公身份。除五領域執法機構外,其他行業的行政執法機構如何設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指導性意見。衛監局能不能像五領域執法機構一樣,設立參公機構,有此可能,但并不樂觀,反而希望越來越渺茫。
2、行政部門內設機構:將衛監局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能,劃轉到各級衛健局(委),由行政機關承擔。從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三定方案來看,衛生領導的行政執法職能,由綜合監督局承擔,為衛健委的內設機構之一。這種設置,符合行政執法的本義,政府部門本來就是行政執法的主體,設立執法類事業單位,是出于機構限額和行政編制的數額限制等考慮,屬于過渡性措施。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將衛監局的執法職能、人員、編制全部劃轉到衛健局(委),由局機關承擔執法職能。
目前,行政執法職能已經劃轉,這在各行政部門的三定方案中都有體現,但人員編制如何劃轉,執法職能如何實施,目前還沒有進展,也沒有定論。但從機構改革方向來看,除五領域執法機構外,包括衛生領域在內,其他行業的行政執法職能,由局機關承擔的可能性最大。
3、事業單位:就是將衛監局改為中心,和衛健局(委)其他職能相近的事業職能整合,不再單位設立。直接改中心很簡單,有的地方也可能已經實施了,但職能整合則不符合事業單位改革方向。行政執法畢竟是行政職能,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是改革明確要求。因此,即使將原來衛生監督機構的參公人員,劃轉到中心,成為事業人員,也不代表衛監機構可以成為純事業機構。透過現象看本質,行政執法機構可以是事業屬性,但必須參公管理,以局機關為主輔助承擔職能。單獨成立純事業單位,由行政局授權,承擔行政執法職能,已經明文規定不允許,衛監局成立純事業機構,獨立承擔行政執法的可能性,基本為零。
行政執法改革,分了兩部分,五領域執法改革將于近期內結束,而其他執法機構改革,將隨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明年大面積鋪開,于2020年底前完成。
謝謝邀請! 目前就我看,許多的地方政府己經開始改革了。但其中就有一個問題,即中央五大行政執法機構的改革具體措施還未正式公布,各地政府因應的措施目標也正在商討中,這就形成本階段各執法機構按照目前的管理運行,當然隨著執法證到期審驗學習的到來會有部分委托執法機構人自然離開執法機構,目前有許多政府對委托執法人員采取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方式,,不搞一刀切,我想就云南現在的情況看,目前穩定執隊伍,待到國慶大慶結束時,會跟據中央的政策進行執法機構的進一步改革。我個人想,在不違反中央的方針政策的原則下,地方政府會跟據地方管理的實際情況做出符合各地執法需求的人員編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