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晚婚晚育年齡_幾歲算晚婚晚育?
特邀律師
一、我國晚婚晚育的年齡是多少
現行規定是根據中國的婚姻習慣和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的要求確定的。
晚婚對控制人口數量的作用主要是縮短婦女的生育期,有利于減少生育量;拉長兩代人的間隔,相對減少同一時點生存的人口數目。晚婚是實行計劃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長的重要內容之一。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25周歲、女23周歲后結婚為晚婚,晚婚生育是晚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END
二、晚婚晚育產假的規定有哪些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長的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別獎勵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獎金一般照發。
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條例和辦法中都有對晚婚晚育者進行獎勵優待的具體規定。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一般為3天,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在此之外都又規定了晚婚獎勵假,時間有長有短。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晚婚晚育產假。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此基礎上又對晚育的婦女規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延長產假的獎勵,各省獎勵的時間差距較大。
已婚女員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難產的增加15天,為105天;雙胞胎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的為晚育)。
女員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
我國的《婚姻法》第一條規定:女年滿20周歲,男22周歲,雙方自由戀愛,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證。但《婚姻法》沒有晚婚年齡的規定,從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上卻是鼓勵適婚男女提倡晚婚晚育。因它不是強制性的,而只是政府提倡鼓勵性的結婚適齡。晚婚晚育是指男25周歲,女23周歲。從我國人口13億的總體情況來看,15年后,我國人口老齡越來越嚴重,人口比列有所失調。我個人認為晚婚晚育的年
齡還是男28周歲,女25周歲比較理想。這是因為人成年后首先面臨就業、住房、經濟基礎、社會關系、同事關系、人際關系等等壓力超負荷和心理承受能力有關系,如果沒有比較理想的經濟基礎今后面臨小孩子的成長、教育和生活上以及雙方父母身體健康上都將是一筆不少的開支。只有等到成年人身體素質、人際關系、社會經歷、經濟基礎達到一定的能力時才考慮結婚與否才是正確的比較理想的策劃。
根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省人口計劃生育條例》的相關條款,女方年滿23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男方年滿25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8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3個月)外,增加產假3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1個月;婚假、產假、擴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樓上的,您以為生個孩子就是放國慶大假么--
我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遲于法定婚齡(女20歲,男22歲)三年以上結婚者,即為晚婚晚婚 男25周歲 女23周歲晚育 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男的沒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