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一個月羈押必要性審查_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特邀律師
刑事案件中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已經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繼續羈押進行的審查。因此,只要是被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可以立刻啟動這個程序。
刑事訴訟法其實規定了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但是人民檢察院仍然是有義務對于其是否需要被羈押進行審查的。但是現實中,其實不太可能出現人民檢察院對于自己決定或者批準逮捕的案件主動進行審查,一般上都是被動的接受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那么誰有權利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呢?《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第七條對此作出了規定,具體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并提供”。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不僅可以知道那些主體可以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也能得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一個關鍵,就是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時最好能夠充分說理或者提供一些當事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證據。但是實踐中,你只是說理肯定不行,縱使你有一萬個當事人不需要羈押的理由,辦案機關一句話就能給你擋回去,常用話術就是“他跑了怎么辦?誰負責?”。所以,千萬不要抱著說理的態度去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而是最好能夠搜集一些證據證明當事人不需要羈押。這個難度就很大了,實踐中,除非你能搜集到當事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否則這個羈押必要性審查基本上不會起到應有的作用,事實上這種程序上救濟權利也已經淪為了花瓶。我只辦理過一起批捕之后又變更強制措施的, 是一起非吸案件中低層工作人員,在我們積極進行所謂退賠后,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才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親人被拘留之后,30天之內公安會送檢察院批準逮捕,這里所說的一個月放出來,就是說公安在30天之內到底是決定釋放當事人、還是決定送檢察院批捕。一旦公安送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會在7天之內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決定。
所以當事人被拘留之后,案件前期尤其是在當事人被批捕之前,爭取釋放當事人的關鍵時間節點有兩個:一個是30天、一個是37天,決定機關分別是公安和檢察院。當然實踐中辦案機關未必會用盡這個時間,比如公安機關認為這個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十幾天之內送捕也比較常見。
上述是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也是律師辯護的重要程序性參考,但是如果有誰告訴親屬,當事人一個月之內一定會放出來,我們就要質疑這種說法的依據了。
能夠告知親屬一個月之內當事人會被釋放的往往是兩類人:公安機關、律師。如果公安今天拘留了當事人,但是告知一個月之內就會放人,這種說法未必真實可信,因為公安在拘留當事人的時候如果確定是要放人的,則大可不必如此折騰,直接辦一個取保候審然后再向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就可以了。司法實務中因為案件偵辦的需要,公安機關往往不會明確告知家屬甚至是律師,什么時候會釋放當事人,但是有一種情況是可信的,就是臨近30天的時候,公安通知律師或是家屬去領人的。
另外我們也遇到過一些案件,律師會告知家屬當事人會在一個月之內獲釋,這種說法我們認為未必真實可信。刑事案件的嚴峻性不用多說,對于有辯護空間的案件,律師確需要在30天、37天之內力盡可能的去爭取。30天之內當事人被取保、被釋放的案件,相較于檢察院不起訴、法院無罪判決的案件,所占的比例確實更多、難度相對更小,但是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仍是需要持久戰。
所以如果是基于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做出的專業判斷,律師認為30天之內當事人有獲釋的可能性,并通過會見溝通、了解案情、向辦案機關遞交專業的法律意見,為之努力爭取,這是我們所贊同的;如果是完全不了解案情,或者隨便問家屬案件類型,一兩個問題就保證能給辦取保的,還是省省吧。
逮捕以后才存在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問題,但不是一個月以上才能立案,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可以依職權主動介入,也可以因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的申請而啟動。
一二年,我和同案把村書記打了,后來我們被網通,第一次時候是去派出所錄口供,醫院做做檢查,然后我們們回來了,等了一個多月,檢察院通知去錄口供。然后又回來了一個多月,等法院打電話來時去開庭,開庭候,直接在看守所關押。關押一個月,緩刑。都出來了。這些是花了錢找了關系的。說實話,一般是沒有這樣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