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對于哪些案件根據_仲裁庭是處理什么案件的?
特邀律師
參加過仲裁開庭。1、2008年5月1日以后,調解仲裁法出臺后,仲裁免費,再加之年底、經濟危機等等,使得仲裁案件大幅上升,一般仲裁委員會以前3-4處理一個案子,現在可能也就2人處理了,一個首席仲裁員主持、一個書記員記錄。(各地可能略有不同)2、對于一般的小型案件仲裁,下面是沒有旁聽的,仲裁庭上就是仲裁人員、申訴人和被申訴人3、仲裁開庭前會對雙方進行調解的,如果你很害怕或者沒時間陪他們玩,雙方有沒有深仇大恨,對方也不找碴,就可以退讓一步,雙方調解完事。4、如果調解不成,雙方先簡單介紹一下情況,然后就是舉證、質證、辯論。舉證這環節仲裁是傾向勞動者的,也就是說勞動者說什么,單位必須拿出反正才行。質證就是你對單位提出的證據是否承認、單位對你的證據是否承認。辯論雙方圍繞申訴項目互相說說。5、可能會二次、三次開庭,主要是針對之前證據不全,是否還需要補充等等6、仲裁出裁決結果如果你懂法,自己去沒問題,之前先想想,自己怎么說,對方會怎么說,對方會拿出什么證據,自己如果應對就行了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關于這個問題 沒有在仲裁庭工作過 所以并不確定
根據學理 我覺得應該是 司法解釋 主要是最高院對案件的具體指導 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所以 在仲裁案件中 如果遇到無法可依的情況 可以以解釋為指導 但解釋和具體法律、法規沖突時 還是應以法律、法規為主
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第三十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
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