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如何不公訴_醉駕檢察院不公訴處理流程?
特邀律師
1、檢察院不提起公訴的情況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 (1)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 (2)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4)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為刑事自訴案件,如果檢察院認為達不到公訴要求的也可由公訴轉自訴。
依我之見:這是檢察院處理‘’審查起訴刑事案件‘’再正常不過的,依法辦理刑事案件的正常情形。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刑事案件后,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全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所謂‘’審查起訴‘’,就是檢察機關受理后對全案事實丶證據丶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一一犯罪事實是否查清丶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丶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是否正確;有無漏罪或其他應‘’追訴‘’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全面審查‘’一一依刑訴法規定,檢察官須再次復核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聽取辯護人丶訴訟代理人意見,并審查隨案移送的物證丶書證等全案其他證據。
二,如果公安機關移送審查的案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沒有排除的,檢察機關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檢察院自行偵查;如需對案件中專業性問題,如司法法醫學鑒定丶司法精神病鑒定丶司法痕跡鑒定……還需另行指定或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人員進行鑒定。而為了保證案件在‘’審查起訴‘’環節的正常處理,不給予辦案檢察官合理充分的時間,可能嗎?
三,為保證審查起訴案件質量,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公訴案件審查時限一個月辦結,案件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因案件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兩次為限,每一次一個月;如補充偵查系司法鑒定,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
請問:提問者,你所述‘’移送檢察院十五天了,還沒有提起公訴‘’,經我的介紹明白原因了嗎?合理的辦案時間,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案件質量的保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醉駕由公安偵查結束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只要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并向嫌疑人宣布,同時將相關文書抄告公安機關就行了。
檢察院審查起訴。有三種處理情況,一是,認為證據不足的,補充偵查。即,打回去公安,繼續補充偵查。二,認為證據確鑿了,但是根據他們的權利,可以不提起公訴,這就是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三,提起公訴。
不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證據不足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擴展資料: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注意的是,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以作為自訴案件受理。
在臺球廳和甲犯了口角打架,都被別人拉開,你弟拿起旁邊的一個醋瓶子,打了一下甲的頭,報案后甲做了法醫鑒定,結果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檢察院應當提起公訴,法院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簽了和解協議,并支付了很多賠償金,可以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