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相鄰權的規定_民法通則相鄰權誰舉證?
特邀律師
民法上指基于相鄰不動產的利用而產生的因通行、滴水等方面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以相鄰權(adjacent relation)先找社區協商,協商不成就起訴。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
比如:土地或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 .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民通意見》
第一百條.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零一條.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一、關于相鄰權的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物權法》第七章 相鄰關系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二、侵害相鄰權的法律責任,以及規范相鄰權人的義務主要體現有《民法通則》、《物權權》、《侵權責任法》中:《民法通則》第83條,“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物權法》第84條至第92條進行了相應的法律約束與規范;《侵權責任法》的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也進行了規范。《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相鄰權就是居民有權利保證自己住宅周圍現有的一系列合理生活條件的權利,比如采光,噪音,排污等等。違法建筑只能侵犯相鄰權,它的相鄰權不受保護。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我國現實生活中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房地產相鄰權:一是相鄰土地關系中的相鄰權,如鄰地通行權、臨時施工占用鄰地權、鋪設管線通過鄰地權等;二是相鄰房屋關系中的相鄰權,如相鄰共墻=城市異產毗連關系中的權利;三是相鄰水流關系中的相鄰權,如相鄰用水、截水、排水、流水、滴水關系中的權利;四是相鄰環保、防險關系中的相鄰權,如相鄰排放“三廢”及其他污染物、噪音、惡氣等關系中的權利。
后兩個方面相鄰權裨上是前兩個方面相鄰權的特殊形態。此外,有些房地產相鄰權可能同時涉及到土地、房屋、水流、環保中兩個以上方面,這里就不一一詳述。下面就幾類常見的房地產相鄰權進行分析:
(一)通行、通道相鄰權
對此除《民法通則》第83條有原則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文簡稱最高法院意見)第100條進一步規定:“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101條又規定:“對于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關于相鄰通行權,應注意兩點:(1)相鄰通行權的主張必須以確有必要為前提。
也就是說,只有在相鄰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條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處于相鄰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圍之中,致使其不通過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況下,相鄰方才能主張其行使相鄰權。如果除經由該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則相鄰方一般無權主張“通行權”。
(2)主張相鄰通行權的一方應當選擇給相鄰他方造成損失最小的通行路線、通行方法,并且對所造成的他人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關于相鄰通道問題,應當注意:對于歷史上形成的必經通道,除政府部門統一規劃外,房地產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為由而予以堵塞或獨占,妨礙相鄰他方的生產、生活。
但是如果有條件另開通道,也可以另開通道。對所謂“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應當根據主張相鄰權人的使用該通道的時間長短,有無可供替代的其他通道以及該通道對使用人生產、生活便利的影響等,結合相鄰關系的實際情況加以認定。
北京市景運律師事務所李鴻雁律師:
涉及相鄰權的主要有以下法律:1、《民法通則》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如果僅是民事糾紛,前兩個就足夠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和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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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系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處理相鄰權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民通意見》第九十七條: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第九十八條: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第九十九條: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第一百條: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零一條:對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第一百零二條: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第一百零三條。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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