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他人公司合同章_私刻他人公司合同章?
特邀律師
非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董事長兼股東,因其身份等權利外觀,讓交易對方產生合理信賴,其通過私刻公章對外簽訂合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該公司仍應承擔責任。
一、盡管公司董事長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在未經股東會決議下,私刻公章簽訂擔保合同。但因其具有公司董事長和股東身份等權利外觀,足以讓交易相對人產生合理信賴,因而構成表見代理。
二、在公司設有董事長的情況下,由董事長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況是普遍現象。雖然董事長不一定同時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其相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員顯然享有更大的權力,故其對外實施的行為更能引起交易相對人的合理信賴。
三、董事長作為公司的股東,且在簽訂涉案民事協議時持有本公司的公章,盡管刑事判決已經認定該公章為其私刻,但結合在公司所任特殊職務以及股東身份等權利外觀,已經足以讓交易相對對方產生合理信賴,讓其負有對公章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的義務,對于相對人要求過于嚴苛,不利于保護交易安全。因此該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綜上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為防止股東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益,可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間協議約定高額違約金,向未依公司章程,未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私自代表公司簽訂擔保合同的股東追究其違約責任。
2、公司內部的權力配置在滿足《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結構要求的同時,也應考慮公司內部管理和對外決策的“集中統一領導”,盡量不要分置董事長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防止出現“真假孫悟空”的情況,增加公司被他人表見代理的風險。
私刻公章罪是指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私自篆刻其他企業公章的行為。
對違反國家管理規定的刻字單位和職工個人,視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私刻政府公章的,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具體參照我國《刑法》第280條規定。
私刻普通公司公章的,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可受治安處罰,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的規定。
李翔是我市一家建筑公司的工程項目部經理。去年年初,他與鄭州某貿易公司簽訂一份標的200萬元的鋼材買賣合同。在合同執行中,貿易公司因建筑公司拖欠160萬元鋼材款且索要未果,將建筑公司告至法院。近日,法院依法判決建筑公司向貿易公司支付160萬元拖欠款。 項目經理合同違約 法院判公司擔責任 庭審期間,被告建筑公司辯稱自己從沒有與貿易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同時指出,李翔與原告簽訂合同時加蓋的合同專用章是私刻的,不是被告單位的公章。 法院認為,雖然建筑公司對李翔與貿易公司簽訂合同中使用的印章不予認可,但對該合同書上簽名者李翔的身份予以認可。李翔是建筑公司的工程項目部經理,有權利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即便建筑公司在這方面沒有對李翔授權,但貿易公司也有理由相信李翔的行為代表建筑公司,所以,標的200萬元的買賣合同對建筑公司具有約束力。因此,法院依法判決建筑公司向貿易公司支付160萬元拖欠款。 職務行為代表公司 公司擔責理所應當 河南卓大律師事務所王麗麗律師認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允許以個人名義承建工程項目。王律師講,本案的買賣合同由李翔以建筑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項目由被告的項目經理李翔承包。據了解,李翔作為與原告簽訂購銷合同的經辦人,其在簽訂合同的同時向原告提交了蓋有被告公章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這表明李翔簽訂合同的行為是代表被告的職務行為。 本案中,雖然李翔在簽訂合同時使用了私刻公章,但作為合同相對方的貿易公司并不知情;同時,貿易公司也證明了自己將鋼材送到建筑公司施工工地,即自己履行了合同義務。因此,法院判決建筑公司向貿易公司支付160萬元欠款是合理的。
涉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行為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私刻他人公司合同章,簽訂合同,騙取銀行貸款屬于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私刻他人公司合同章,簽訂合同,騙取銀行貸款屬于騙取貸款罪,應該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