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_公民參與政治權利有哪些?
特邀律師
政治權利是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包括四個方面: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權利;3.在國家機關任職的權利;4.領導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權利。"
擴展知識: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國家保障人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權利。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權利。同時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并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①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基礎,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是公民極為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
②我們應該選舉那些政治素質、文化素質、健康條件和議政能力比較好的公民當人大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因此,我們必須十分珍惜,認真對待,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
①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讓人民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方式,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表現。
②自由和法律的關系:我國公民享有合法的政治自由必須在我國法律范圍內進行。法律是自由的體現和保障,法律和自由統一的,脫離法律的絕對自由是不存在的。
3.監督權.
①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形式。
②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于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指公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具體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政治表現的自由,政治表現的自由包括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切實保障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應當努力做到逐漸完善健全關于行使公民政治權利的立法;市民生活中應尊重并保障公民政治權利的行使,為公民政治權利的行使創造便利條件等等。具體電話,可以從以上具體權利中論述。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