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第二次為最終結論嗎_工傷二次鑒定會降級嗎?
特邀律師
工傷復查鑒定和再次鑒定的區別請見如下規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申請再次鑒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第十七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一般不會降級,這種情況主要是其中一方不服第一次傷殘等級鑒定而申請二次鑒定的,但是一般二次鑒定大都會以第一次的作為參考
兩次鑒定結果是有可能不一樣的。但是申請傷殘鑒定重新鑒定需要到省級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單位未必有什么私下空間。省級鑒定結果為最終鑒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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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中包括治療費、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離職的時候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從你收到鑒定結論當日算起十五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鑒定。
要到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然后將第一次鑒定的相關病志資料交到你第一次鑒定的機構,由他們把資料封存,然后你等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時間通知你帶資料去鑒定,經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后,出具的鑒定結論不管是升級別了還是降級別了,都為最終結論!
不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初次鑒定結論,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按各地規定,再次鑒定維持原結論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改變結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單位沒有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