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公式_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
特邀律師
1、兩處以上不同等級傷殘的殘疾賠償金計算,以級別重的傷殘為基礎,級別輕的傷殘增加一定的賠償指數,綜合計算。 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對多等級傷殘的賠償規定了綜合計算方法,但該規定有些抽象。具體以一實例說明如下:比如有兩處傷殘,一處為八級一處為十級,則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為:當地人均年收入標準×20年×(30+1)%,其中,"30"是8級傷殘的賠償指數,1至10級的賠償指數分別是100%、90%...10%,"1"是10級傷殘應增加的賠償指數,1至10級傷殘應增加的賠償指數分別是10%、9%...1%,增加的賠償指數最高不超過10%。據此,如果有三個傷殘,分別是6級、7級、10級,那么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當地人均年收入標準×20年×(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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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1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要計算殘疾賠償金需要確定賠償等級和賠償年限。解釋中沒有明確表明如何根據傷殘等級來區分賠償水平,但不同傷殘等級的賠償水平應該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其計算公式為: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注:傷殘系數是指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是傷殘的等級。 例如:錢某為某保險公司職員,某日駕駛摩托車前往某地處理保險理賠事宜。行至某地段駛,前方有兩輛運送灰土的卡車會車,由于兩輛車車速較快,卡車司機未在會車時剎車,也未盡早發現在路的一側騎摩托車行駛的錢某,會車過后,卡車司機發現錢某時緊急剎車,但為時已晚,沉重的卡車憑借慣性向前沖去,錢某躲避不及,被撞飛至路邊的水溝中,經及時搶救,錢某脫離生命危險,但錢某頭部和腿部嚴重受傷,經有關部門認定,錢某被評定為二級傷殘。事故發生時錢某35歲,其所在的地區為我國北部某省會城市,按照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關數據表明,當地上一年度人均收人為10000元,錢某可獲得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為10000元/年× 20年×二級傷殘系數=200000元×二級傷殘系數(二級傷殘系數一般為90%,即評定為傷殘一級,按全額賠償;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作為賠償系數,交通事故處理可予參照)。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金的概念 1,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的賠償依據是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傷殘等級。 2,關于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計算。 3,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按照法定年限給付后,如果受害人的存活超過確定的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的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給付參加賠償金。賠償權利人確實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例賠償一屋人繼續給付該費用5-10年。
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的證據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數,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重新評定書和傷殘評定費收據。 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受訴法院所在地,或者受害人住所的或京杭居住地的統計局關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居純收入的統計數據。
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的支付 一般是一次性賠付,如果賠償者確實支付能力有問題,可以分期付款,不過這樣對受害者及其家屬來說,存在一定的風險。
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手速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x傷殘賠償指數x賠償年限 (1)60歲以下的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x傷殘賠償指數x20年 (2)60-75周歲人員之間的傷殘賠償金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x傷殘賠償指數x[20-﹙實際年齡-60﹚] (3)75歲以上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后入)標準x傷殘賠償指數x5年
公式:
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等,有下式:
C=Ct×C1×(Ih+∑Ia,i)(∑Ia,i≤10%,i=1,2,3……n,多處傷殘)
式中:C為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Ct為傷殘賠償總額;
C1為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0≤C1≤1;
Ih為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通俗的算法: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系數
注: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
1、第25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第30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拓展資料: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公式(1) 被扶養人在18周歲以下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2)被扶養人在18-60歲之間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3)被扶養人在60-74歲之間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4)被扶養人在75周歲以上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
參考資料:
傷殘賠償的計算公式
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1)受害人在60歲以下:城鎮居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10%--100%)(下同)農村居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10%--100%)(2)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城鎮居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3)受害人在75歲以上城鎮居民=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賠償指數農村居民=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傷殘賠償指數
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如下:①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②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③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擴展資料: 殘疾賠償金賠償還應考慮傷病(殘)比關系傷病(殘)比是指人體損傷及其自身疾病或殘疾與所致后果之間比例關系。傷病(殘)比從0%~100%,劃分為五個等級:①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殘疾),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其傷病(殘)比為0%;②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殘疾),若前者為誘發因素,即損傷一般比較輕微,對人體重要器官沒有直接危害,但損傷誘發疾病(殘疾)惡化、加重,其傷病(殘)比為25%;③有損傷,又有疾病(殘疾),二者單獨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殘疾的后果,二者互為條件,互相影響,難分主次,其傷病(殘)比為50%;④有損傷,又有疾病(殘疾),前者為主要原因,后者為輔助原因,其傷病(殘)比為75%;⑤有損傷,又有疾病(殘疾),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前者造成,與疾病(殘疾)無關,傷病(殘)比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