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字號與商標沖突_注冊商標和企業字號有沖突?
特邀律師
企業名稱與商標是有區別的,一般情況下,只要不是馳名商標,企業名稱和商標并不會有沖突。
商標隸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屬于正部級事業單位是營利性機構,截至到2019申請量為七百萬件以上!
公司:由所屬當地工商局進行核準公司名稱;進行企業經營范圍管理。
屬于兩個不同國家機構所屬系統也不相同;商標俗稱商品標識;是為了讓消費者記住這個品牌好認牌購買,公司名稱是對企業實名登記而以,最主要的是公司是作為一個市場主體,而商標可以在市場主體登記下可以申請很多商標!
作為知識產權從業者。我回答一下。
商標和商號,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存在。商標是一商品區分于另一商品的標志,是要向商標注局申請,通過審查后才能獲得的權利。是全國唯一的。
而商號則是用以區分企業與企業的標準。是向地方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登記,獲得批準的市場主體。全國可以有多個同名的商號。
簡單說,商號就是公司名,是市場主體。商標,是品牌名,是品牌榮譽的載體。是可以產生市場價值的私有的虛擬財產。
商標可以當做資產去做投資,入資,抵押,繼承等。商號則不行。
商標是依據商標法申請注冊而來,字號則是依據公司企業法依法登記取得,兩者依據不同法律取得,同受法律保護。字號與商標沖突的根源,主要是因為企業名稱登記與商標注冊的主管部門不同。現階段,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地方工商局之間難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也無法進行交叉檢索。目前國內企業字號只能在登記機關轄區內得到一定的保護,不同登記區域,企業間的字號可以相同而不受限制。商標主要表示商品來源,彰示商品聲譽;字號則主要用于區分民事主體,彰示企業商業信譽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對于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之間的糾紛,應當區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進行處理。如果注冊使用企業名稱本身具有不正當性,比如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名稱,即使規范使用仍足以產生市場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如果是不規范使用企業名稱,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企業的字號,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依法按照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處理。相應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名稱,注冊使用企業名稱本身即是違法,不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該企業名稱;如果企業名稱的注冊使用并不違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號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判決被告規范使用企業名稱、停止突出使用行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因此這種情況下不宜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企業名稱。規范使用企業名稱與停止使用或變更企業名稱是兩種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不能因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從而侵犯商標專用權就一律判決停止使用或變更企業名稱。具體情形指注冊商標是否實際使用,實際使用的區域,是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企業名稱登記是否在先,即使登記在后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理由,使用是否規范,是否存在突出使用等情形。
商號權和商標權也都是屬于知識產權中的一部分,這個要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呢。如果是單純的在先使用,并沒有侵害他人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那就沒有任何問題,可以放心使用,不必擔心。如果您雖然是在先使用的企業字號,并且主營產品也和他人的商標相同,也一直用的企業字號做的宣傳,建議您乘早修改,這樣做容易導致公眾誤認,對方要是起訴就涉及到了侵權,或者您使用別的商標,這樣就不會引起沖突。
商標權與名稱權的沖突實際上是商標權與字號權的沖突。這是因為現行企業名稱登記規則和商標注冊規則決定了可注冊的商標不可能與可登記的企業名稱相同或相似,其只可能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相似。實踐中,該兩權沖突的典型形式一是將他人注冊在先并已享有相當信譽的商品或服務商標在相關行業領域內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加以登記和使用的情形;二是將他人在先登記的知名字號作為商標加以注冊的情形。沖突大多給在先商標注冊人或字號登記人造成損害;產生混淆、誤導消息,造成不當得利和不當失利,從而扭曲競爭各方力量對比關系。尤其是不同主體持有的字號與服務商標重復時,更易導致混淆。
答:是否構成,主要看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取得的時間先后而定。
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消費者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處理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混淆,應當遵循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
若他人的注冊商標取得時間,早于企業字號注冊的時間,一般構成不正當競爭,反之則不構成。
商標法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最高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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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5年最高院公報案例:博特里公司訴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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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臺聯良子保健技術公司訴興元良子健身服務公司侵犯商標權案 (2002)高民終字第9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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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國華能集團公司與天津華能集團公司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 (2004)津高民三終字第116號
特別注意:那種以企業字號名稱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不構成侵權,即使侵權,其責任也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的抗辯理由,是不成立的。
摘抄一段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錢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刁某勇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號: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24號)判決書的法院認定部分,用于以說明:
被告個體工商戶字號“錢柜”與原告第4003164號“錢柜”注冊商標相同,與原告第779781號“錢櫃CashBox”、第3214677號“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號“錢柜PARTYWORLD”注冊商標近似。被告個體工商戶名稱注冊于2013年9月16日,晚于原告前述商標的注冊日。故原告的商標權構成在先權利。在原告涉案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前提下,被告使用“錢柜”字號的行為將可能誤導公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第一款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之規定,被告的前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指出的是,被告認為其個體工商戶名稱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故不構成侵權,即使侵權,其責任也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本院認為,被告是涉案個體工商戶名稱的使用者,理應對其使用行為承擔責任。該名稱經過工商行政部門審核的事實不能成為被告不構成侵權以及不承擔責任的理由。被告的抗辯意見明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