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只罰款不拘留嗎_造成輕微傷可以被治安拘留嗎?
特邀律師
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按照描述對方到醫院檢查也可能只會達到輕微傷,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有三種:(1)警告;(2)罰款,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你好,這樣情況下不能對對方拘留。
被對方打了,有可能承擔二種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即治安管理處罰)或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首先是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是根據傷情鑒定來決定的,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微傷,則承擔行政責任,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為行政處罰中的罰款和拘留;如果構成輕傷或重傷甚至死亡,則要承擔刑事責任,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次,由于打傷后人身造成了損害,所以根據不同情況可能要承擔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
你說情況是構不成輕微傷,所以不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不可能對對方拘留。能不能拘留首先要看是否構成輕微傷,構成輕微傷,經過調解,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 的,可以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也就是說,可以不拘留。但如構不成輕微傷,即使對方不賠償,也不會拘留。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公安機關調解,調解不成的,你可以到人民法院就民事賠償部分起訴。
現在都是講證據的。
你如果真的想讓對方判刑坐牢或者多出賠償金,你可以這樣。多方尋找證據證人,如監控錄像、作案兇器、證人證言,證據鏈齊全了,才有可能讓對方入罪判刑。但是你要知道中國的司法程序,一般刑事案件,要先向公安機關保安偵查,然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判刑;程序很繁瑣的。像這種糾紛,公安機關一般會認定互相斗毆,你如果沒什么證據,誰會冒著被當事人報復的心理讓對方被判刑。現在你要做的是收據證據、證人證言。沒有證據,證人證言,到哪里都是一樣,如果一再糾纏,別人反而會認為你有毛病。另,把你親人受傷的情況,如病例、單據保存起來,受傷的情形不間斷的拍照留存,可作為證據使用。對方誣陷你媽拿刀了,這是可以做鑒定的,因為上面有指紋。不知道你們打架的具體情況是什么樣子的。是否需要拘留要看違法事實是否惡劣,如果只是輕微的違法事實的話。比如就打了對方一巴掌,這樣鑒定出來也是輕微傷,這種情況派出所可能會做出只罰款的處罰,而不會拘留,因為違法事實很輕微。
怎么處理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只有一方動手打人的話,那么違法嫌疑人最好積極賠償對方,可以和辦案民警說出自己積極賠禮道歉,賠償對方的想法,讓民警做對方的工作。如果可能的話,找個認識對方的朋友,在中間調解這個事情。如果雙方都同意調解處理的話,一般辦案民警也不會特別為難人。
如果是雙方都動手打人的話,對方做了法醫鑒定,建議你也做一個。這個是和對方周旋的手段,也是給自己增加談判的砝碼。處理的時候,對方不讓步的話,你也可以據理力爭。因為對方也會面臨處罰,相信他也會有所顧慮。
三人把一人致人輕微傷,派出所打人者行政拘留合理、合法。
《刑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只要不死人,派出所一般不怎么理會,因為那種事麻煩,而且對績效沒啥用處,也沒獎金拿,所以正常來說不死人就私了吧,如果你是弱勢群體,那么還是躲著他們好了。如果不是那么就還回去。
普通民間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或致人人身輕微損傷程度案件,致害人應當處以治安拘留等(亦稱治安行政拘留)處罰:
一般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治安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有(1).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不對致害人追究法律責任的,受害人有權利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辦案公安派出所依法辦案,追究打人者治安管理處罰責任,即進行治安拘留等。
對于辦案派出所不處罰、不作為的,當事人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等規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并依法要求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普通民間打人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案件,為當地公安局處理的行政治安案件
普通民間毆打他人或者已致被打人輕微傷人身傷害事件,因打人行為已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
打人者與被打者同屬《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管理法律規范范疇,打人者與被打者是治安管理處罰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案件的行政處理機關為
——辦案公安派出所 所屬的縣(區)級公安局。
普通民間糾紛“被人打成輕微傷”的,打人者 已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打人者應依該法受到行政治安管理處罰追究。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對于辦案派出所不處罰、不作為的,當事人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等規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并依法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當地公安局局長等出庭應訴。
《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