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給了錢需要什么手續_法院強制執行后,應該怎么拿到款項?
特邀律師
其實這個事情并不難處理。
1、到銀行打款。
2、持打款回單,先到法院財務部門換繳款收據,拿著收據到法院執行局,每個案件都有分管的法官,找到這個法官,把收據給他,證明款是你們付的。
3、然后法官會做一個詢問筆錄,辦理結案手續,給你一份結案通知書,就沒事了。
后邊黑名單、限高等等,結案后一般三個工作日就撤下來了。
執行法官如何讓被執行人履行還錢,怎么樣的流程?
說實話,這個執行更多的程序性或流程性的工作。當事人申請執行之后,法院會依職權查控被執行人名下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主要是確認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若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那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并按法定程序進行評估拍賣,所得款項用于清償債務。若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那法院將以此為由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當然,法院也會對被執行人采取懲戒措施,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
事實上并不是說我們申請了強制執行后,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手段就一定可以拿到款項,其中需要多個步驟的操作才能夠最終將款項給回申請執行人。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執行財產”屬于執行實施類案件,其中應該包括:執行調查、控制性執行措施、處分性執行措施、執行分配、款物發放、實施類結案??梢院喎Q為立案、調查、控制、處分、分配、發放、結案。
立案不必細說了,需要準備好相關材料,去立案庭立案
“調查”,其中分為三類調查手段:1.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2.被執行人財產申報。3.法院依職權調查。一般屬于第1、3種,畢竟想讓老賴自己拿出財產來執行難上加難啊,還是需要申請執行人與法院來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
“控制”,調查之后是對可執行的財產進行控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的手段,但是需要明白,控制只是控制,還不能變成錢執行給申請執行人。因為財產包括(貨幣、房產、車輛、船舶、航空器、股票、基金、有價證券、股權、商標、專利等等),更多的是不可以直接交予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處分”,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等手段控制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將可執行財產進行處分。
“分配”,處分之后才能到分配的環節,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注釋:分配順序要綜合判斷,特別是多法院“控制”、多債權人申報。
“發放”,分配順序確定,執行款到綜合庭財務部門后,30日內,需要完成執行款核算、執行費用結算、通知債權人領取和執行款發放等工作,這個時候你就可以到法院領取執行款了。
申請強制執行后,對方主動履行了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把錢給了,法院會終結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