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口供沒有物證_沒有證據,只有口供能定罪嗎?
特邀律師
是否構成犯罪,不能簡單的說要哪幾樣證據,而是說所有的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以證明犯罪的成立。
至于證據的種類,一般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這些。你說的只有同案犯口供,沒有物證,那有沒其他證據呢,如果僅有口供,是不能認定為犯罪的。即使是該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也不行。這個問題涉及到我們刑訴法常說的孤證能否定罪的規則,我們刑事審判中一般不能用一種證據來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我們要求的證明標準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如果口供與客觀事實不一致或者多次供述前后矛盾的,那么就達不到證據確實充分、犯罪事實清楚的要求,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在部分特殊的案件中,如果通過證據排除后僅剩下孤證(口供),但是該口供與偵查機關已查明的事實一致,客觀情況合理,結論具有唯一性,能夠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也可以作為定罪的標準,但該情況較少。
刑事案件的流程:一般的刑事案件發生,公安機關首先受理,公安機關受理后有權根據線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收集相關的線索材料,調查取證,達到立案標準的進行立案,立案后開展偵查行為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對于案件清楚并符合起訴條件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所以公安機關屬于偵查機關,檢察院在訴訟中作為公訴人參加訴訟,對公安機關的行為具有監督的權利。
無論是販毒案,還是其它任何的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者違法行為人的口供,而沒有其它的證據,是不能定案的,更不能定罪。
法律鏈接:《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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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案情不同,所以取證也不相同,是否構成犯罪,是需要一個嚴謹的證據鏈條的,第一需要一個經營主體問題,是否取得了經營者的身份,必須是法律或行政法規限定的經營范疇,第二個經營的手段與經過,是如何實施的,涉案金額及獲利金額,得達到規定數額。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只有口供,而無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有罪,那就不能單憑口供定罪。我國刑訴法有一項重要的原則性規定,就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規定在《刑訴法》第五十五條“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項原則與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另一項原則息息相關,即“無罪推定原則”,即第一是由控方承擔證明責任;第二是在控方舉出的證據未能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情況下,法院應宣布被告人無罪。
也就是說,僅僅只有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無法達到證明責任的情況下,作為控方的公訴機關,提供的相關被告人的供述,就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就無法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就應該宣告被告人無罪。
不能定罪,證據必須要認證、無證全面,真實有效,才能定罪。遇到這種情況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刑事案件中,如果只有嫌疑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