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_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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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活動,由此決定了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是不同性質的訴訟程序法,它們在立法宗旨、訴訟當事人、舉證責任和審判方式等方面都有
答: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活動,由此決定了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是不同性質的訴訟程序法,它們在立法宗旨、訴訟當事人、舉證責任和審判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別。
但是,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又都屬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都是為了解決糾紛案件,因此 兩者也有許多共同一致之處。如對訴訟的某些基本原則的規定、對案件審判組織的規定、對部分具體審理程序和執行程序的規定都是相同的。而且行政訴訟法在許多國家都是從民事訴訟法中逐步分離出來的,在行政訴訟法制定之前,行政訴訟活動往往作為民事訴訟的一個特別部分,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單獨的行政訴訟法制定時,便直接吸取了許多民事訴訟的程序規則。我國《行政訴訟法》為了在立法上更簡練,在立法例上只重點規定行政訴訟活動所具有的特殊問題,對一些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相同的程序問題則簡略化了,并通過相應的法律條文或司法解釋說明當行政訴訟在處理這些問題時,適用或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相應規定,這反映了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共同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這一司法解釋是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律依據。這表明,我國現行行政訴訟除了依據《行政訴訟法》以外,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它從法律適用角度體現了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所具有的共性關系,也是我國行政訴訟法在立法技術上對此種共性關系的具體運用,對此我們也應當加以充分了解和正確掌握。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一是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時,只參照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程序上具有完全的共性而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有關規定的部分。二是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時,只能參照與行政訴訟法不相抵觸的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三是行政訴訟參照的民事訴訟有關規定,包括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包括國家有關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內容包括受案范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起訴與受理、審理與判決、執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法律規定有權力向被告提問,但是在庭審中,法官不準你是沒有辦法的,在行政訴訟中,一審我向被告提問,法官不準,二審中向被告提問,裁判書不表述庭審過程,套一審捏造事實認定事實一致,作駁維終裁,行政訴訟就是這樣的。
不能。因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程序不同,民事訴訟是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訴訟是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兩者屬于不同法律調整的范疇,且兩者在訴訟主體、受案范圍、訴的種類、內容、以及程序等存在者很多不同,也不能互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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