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級人大可以制定條例嗎_自治區人大都可以制定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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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是一種公文種類,可以用來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公文種類主要有:(三)命令(令)。適用于公布行政法規和規
「令」是一種公文種類,可以用來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公文種類主要有:(三)命令(令)。適用于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規章必須用「令」來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或者自治州州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規章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綜上,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是通過「令」這種公文予以公布的規章,而非「令」本身。
可以的。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1、各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2、各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權按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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