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會維護一審法官嗎_二審法官會幫一審法官嗎?
特邀律師
當前,法律規定審判時限很明確。一審,二審,再審申請審查,再審申請判決等等。若果超限,必須向上級司法機關,申請延期。
否則,就是超限。特別是當前,司法責任制,員額制推進的情況下。所以,7個月的延期,應該可以認為是申請延期兩次的。且法律規定,基本不允許再次延期的。
作為再審申請當事人,必須應該有所表示,及時與法院機關聯系,及時對其超限的審理行為提出異議,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審理判決。同時,可以保留自己的權利,隨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以維護權利。如,國家監察委員會已經成立,其七條監察對象將所有人員,包括法官隊伍納入監察范圍,針對維權中的法庭違法的行為,可以向這些機關投訴,以維護權利。
祝你有收獲!能夠及時維護權利。
眾所周知我國的案件審理有一審和二審之分,當然很多人不理解一審和二審的區別,一審和二審的區別在于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一樣,其實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一審的審判依據是一審案件的管轄權,性質是行政案件的合法性的審查,二審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對下一級審判的監督權。
而很多案件在經過法院一審的時候由于在案件的最終審判上面很難做到雙方都滿意,而在依據證據和法律依據形成的完整證據鏈條已經法律條款明確規定下得出的最終案件審判結果,所以很難說雙方都愿意接受一審的結果,所以在宣判后案件當事人認為對案件的審判結果有異議的時候,往往會選擇進行二審上訴以求獲得案件的一些改判的機會。
說白了就是當事人不認可一審的結果所以選擇二審上訴,以求在二審的時候獲得自己想要的結果,其實二審在很多人認為結果和一審差不多,其實這是一個誤解,二審很多時候會維持原判是因為一審在公開審判的過程中提供足夠的理由和證據獲得了相對應的法律的支持所以一審只要證據確鑿和法律依據符合案件性質的情況下宣判的結果一般很難能改變,很可能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結果。
除非二審上訴的時候能提供重要的證據和依據能對案件性質產生影響和改變的才有可能對一審的結果產生動搖,當然了有不少的案件因為不服一審后選擇上訴二審,最最終由于一審審判的內容和各種證據不清楚不能形成完整鏈條的情況下案件的性質發生改變,就有可能對一審的宣判產生影響和改變,改變的結果很多時候都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結果,也有可能直接改判。
其實我們國內有過不少在一審不服提出上訴后,在提供足以改變審判結果的證據和一些外在的綜合因素的情況下,二審推翻一審結果的例子其實也不少,并不是說二審對結果的改變不大,雖然也有過一些案件在二審上訴后沒有獲得改變,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案件都是這樣,而是也是有一些影響比較大的案件在一審過后二審上訴的時候獲得了案件結果的改變,只是這種要多種因素結合的情況下才會出現,有時候天雖然黑,但是還是有光明的時候,所以不要因為一些黑暗而忽略了光明的存在。
能。二審法官能看到一審法官的審結報告。審結報告的作用和意義:一是給歷史一個交待。表明此案己結審結并準備歸檔。二是給案件當事人上訴為上級法院閱卷所寫的報告。三是總結審判經驗。四是這一案為什么這樣結案,說明審結理由。簡易案件可以表格化。審結報告的事實及證據部分是判決書的依據,處理結果是對判決書的再說明。審結報告與判決書互為表理,肝膽相照。判決書為表,審結報告為里,判決書為膽,審結報告為肝。寫出優秀的判決書和審結報告是人民法官所追求的。但有的審結報告是十分保密的,一類是涉及國家機密,二類是涉及商業秘密,三類是涉及他人隱私,四類是涉及未成年的案件。但無論哪類案件的審結報告二審法官都必須看到,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呈報卷宗時必須附一式數份審結報告的副本。
不會,這是兩個不同的司法機構,不是上下級關系,只是指導關系。二審法院的法官不可能幫一審法官,只能對一審審判程序或案件事實進行審理。如果有問題,二審法官可以進行糾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