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的被告是誰_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費有誰承擔?
特邀律師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之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2)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并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3)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如果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法條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面是《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異議的規定。按上面規定,我們對于執行異議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對法院執行行為的異議,另一種是對執行標的物的異議。這兩種異議的處理結果是不一樣。對于執行行為的異議,不服裁定是申請復議。對于執行標的物異議,不服裁定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是單獨的一個訴訟,有一審,有二審,甚至有可能出現發回重審。當然,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關于執行異議的問題,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著更為具體的規定。大家可以看看該司法解釋。現在當事人對于執行有異議,那就看看你的異議是屬于哪種,依法提出異議,按規定行使救濟程序。另外,如果是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那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來救濟,也就是通過再審和抗訴來解決,而不是提執行異議。
民事訴訟解釋第三百零七條規定:案外提起執行異議訴申請執行告執行反案外異議執行共同告;執行反案外異議列執行第三第三百零八條規定:申請執行提起執行異議訴案外告執行反申請執行主張案外執行共同告;執行反申請執行主張列執行第三謝謝
參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十五、執行異議之訴
第三百零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條 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
第三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條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準許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第三百一十五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第三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采取的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