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管轄專屬_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有哪些?
特邀律師
案外人、被執行人提出異議裁決不服,應向執行案件的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應當交納訴訟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面是《民事訴訟法》關于執行異議的規定。按上面規定,我們對于執行異議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對法院執行行為的異議,另一種是對執行標的物的異議。這兩種異議的處理結果是不一樣。對于執行行為的異議,不服裁定是申請復議。對于執行標的物異議,不服裁定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是單獨的一個訴訟,有一審,有二審,甚至有可能出現發回重審。當然,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關于執行異議的問題,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有著更為具體的規定。大家可以看看該司法解釋。現在當事人對于執行有異議,那就看看你的異議是屬于哪種,依法提出異議,按規定行使救濟程序。另外,如果是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那要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來救濟,也就是通過再審和抗訴來解決,而不是提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之訴管轄法院執行異議之訴管轄法院是執行法院。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二)相關證據材料;(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1、執行異議之訴屬于執行法院的特殊管轄權,可排除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權?! ?/p>
2、在執行異議之訴標的為不動產時,仍然由執行法院行使管轄權。因為執行異議審查的是執行程序中標的是否涉案的問題,不是直接處置不動產的訴訟程序,故不適用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規則。
案外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當然可以上訴。因為屬于一審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第三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析產之訴與執行異議之訴的異同
僅從字面而言,二者并非等同或者包含的關系,也非按照同一標準劃分出來非此即彼的兩類訴訟,但是在實務中,二者還是有一定交叉的。
(一)共同點
都可以解決標的物權屬問題。析產之訴本身就是解決標的物所有權歸屬及其劃分的問題;而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款“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等相關規定,也可以在執行異議中提出確權請求,人民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一并裁決。
(二)區別
1、程序的提起
析產之訴為一般的民事訴訟,只要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所規定的條件,就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析產。
而執行異議之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必須經過執行異議申請并被法院駁回,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駁回裁定書之后十五日內方可起訴。
2、管轄法院
析產之訴的管轄法院適用一般的管轄規定,當然如果是不動產的權屬糾紛,則要適用不動產的專屬管轄規定,即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之規定,由作出執行異議裁定的執行法院專屬管轄。
3、裁判的法律后果
析產之訴解決的是財產權利的歸屬及分配問題,裁判文書生效后,各共有人之間對共有財產的份額予以明確。
執行異議之訴解決的主要是執行標的能不能被執行的問題,即能不能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執行,而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提起執行異議的原告(當然此處的原告一般為執行案件中對被執行財產主張權利、意圖阻卻執行的案外人)同時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的話,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