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只有轉賬記錄能勝訴嗎_憑轉賬記錄能勝訴嗎?
特邀律師
借錢只有微信轉賬記錄,如果對方抵賴或者不償還,可以單憑轉賬記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在債權債務訴訟中,并非僅有借條才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有轉賬憑證、銀行流水等證明錢款出借的證據且對方無法證明該筆錢款并非借款的,法院也會采信該筆款項是借款的意見,判令對方返還借款。
其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不過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轉賬又無借條的情況下,要明確微信賬號所對應的借款人真實身份和轉賬款項性質為借款,在轉賬前后通過聊天軟件時,保存好聊天記錄,催討時通過錄音、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方式,來明確借款的事實和相關具體信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這個不一定,因為《最高copy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知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被告提供相應證道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有借條,而沒有轉賬記錄,很有可能是因為以下兩種原因:
1、這筆款項不是借款,而是賭債或者其他債務;
2、這筆款項屬于借款,但是不是通過轉賬支付,而是到銀行取現再交給借款人。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起訴是不能夠得到勝訴的
如果這筆借款是屬于賭債,則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這邊借款是屬于其他債務,建議不要用借款關系起訴,而要根據該債務的具體性質選擇適當的法律關系進行起訴,這樣才可能勝訴,例如這筆借款是欠你的租金,你為了保險起見而讓承租人簽了一個借條,那如果他還是沒給租金,那建議你以租賃關系起訴,要求他支付租金,而不是以借款關系起訴,要求他償還借款,畢竟你們之間不存在借款關系。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起訴也未必能夠得到勝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因此,在你僅有借條的情況下,是否能夠勝訴就看對方提出抗辯是否能夠成立或者是否構成有效的抗辯,如果一旦成立或者構成有效抗辯,那舉證責任就馬上轉移到了你的身上,你還需要繼續舉證證明借款關系的成立,你的舉證責任是很重的,但是由于你已經沒有證據了,那就很被動,因為你的證據不夠充分,很容易就會敗訴。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第十條第1小點“民間借貸糾紛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張大額現金交付的,對于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是出借人需要舉證證明的重要內容,欠缺這個事實,只提供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不能視為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需要當事人進一步提供證據來證明”
如果你出借的款項是比較大額的現金,例如幾十萬,那你不僅需要提交借條,更需要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例如銀行的取現記錄、與借款人的通話錄音(承認借款)、微信記錄等等,這些證據綜合起來你才有可能完成你的舉證責任,讓法官相信借款關系的存在,從而支持你的請求。
因此,如果你只有借條,而且是取現交給借款人,沒有轉賬記錄,那請你馬上去銀行打印記錄的流水,同時要通過電話、微信、短信催借款人還款,讓他承認借款事實的存在,并保留相應的電話錄音、短信、微信聊天記錄,在起訴時一并作為證據提交到法院,這樣你才有可能勝訴。
【每日講法觀點】想起訴對方,目前手上雖然沒有欠條,但是卻有轉賬記錄以及和對方的微信聊天記錄,這種情形并不影響立案。至于能否立案,要看是否符合人民法院的立案條件。
人民法院立案條件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一般都應當符合立案受理的條件。只有經人民法院初步審查,認為符合立案的條件,才會予以立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比較大,如果對于遞交到法院的案件材料不加以審查區分,將會加大審理法官的難度,甚至導致無法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立案的條件有如下幾個:
- 原告是與本案具有利害關系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等法律主體;
- 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當特定、唯一,可以以身份證號碼進行區分)
-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理由;(起訴被告的目的是什么,想讓被告做什么,為什么)
-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以及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因此,手中雖然沒有對方出具的欠條,但是卻有轉賬記錄以及微信聊天記錄,如果題主能夠明確被告的具體身份信息,再準備好其他的案件材料,去法院立案沒有什么問題。
沒有欠條怎么辦?
根據題主的問題描述,題主有給對方的轉賬記錄以及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每日講法認為雙方之間應該是民間借貸糾紛。
而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人民法院審查的重點主要有:雙方是否有借貸的合意?原告有無將借款項交付給被告?被告是否向原告還過款?雙方借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借貸有無違法情形?
而欠條,并不是唯一能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一的證據。如果題主手中的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能夠證明被告向原告提出過借款,且有對應的轉賬記錄,應當認定為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無需欠條。
總結
人民法院在立案的時候,只是對立案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不會進行實體審查,實體審查是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才會涉及,因此是否有欠條并不影響法院立案受理。
而手中即使沒有欠條,但是只要有其他能夠證明對方欠款的證據,其效力等同于欠條的效力。
綜上所述,去法院立案只需要做到這四點:原告是利害關系人、被告明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屬于受訴法院的管轄。
徐靂: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原告因為借條丟了或沒有打借條,只持有一份轉賬憑證的證據就以此向被告主張返還借款。而此時被告往往會否認“這錢不是你借給我的,而是我之前借給了你一筆錢,你這轉賬憑證是給我還錢的憑證”。面對這個情況作為法官往往會覺得很難辦,因為法律對這種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和裁判規則沒有統一,因此法院在審判此類案件中的裁判思路存在差異。而在2015年9月1日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統一了該情形下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即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原告僅憑轉賬憑證起訴的,若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但未舉證證明其主張,法院應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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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認為,題主以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借款后能否勝訴,還要看庭審能否真正查明雙方屬于借貸關系。
1、支付寶和微信記錄屬于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根據上述規定,支付寶和微信轉賬信息,應當屬于電子數據。
2、支付寶和微信轉賬記錄能夠證明轉賬事實,但是,不能證明轉賬的原因即法律屬性。從支付寶和微信的功能來看,它們只是支付工具。在法律上,支付只是一個法律事實,支付本身并不反映支付行為的背后所表現的法律關系。因此,題主以支付寶和微信轉賬記錄作為證據起訴被告,只是完成了“交付借款”的事實證明,但是,僅僅證明“交付借款”事實還不能贏得這場官司。要贏得這場官司,題主還要雙方系借貸關系。
3、借貸關系是否成立,由題主承擔舉證責任。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根據本條規定,證明雙方是借貸關系的責任,由題主承擔。因此,題主提起本案訴訟,絕不能掉以輕心。
4、答疑。有人認為,上述規定不是已經要求“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了嗎,為什么還要題主承擔舉證責任呢?如果有人提出這樣的問題,說明他還沒有認真閱讀和理解上述規定。根據上述規定,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前提是: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假如,被告沒有這樣抗辯呢?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不能確定。
因為轉賬記錄的記載只有金錢的數額,沒有錢款的用途的記載,故此不能單獨做為直接證據使用,而是間接的證據的一種,只有再附帶借款條的情況下,才能形成整個借款活動的證據鏈,從借款到錢款的交付,才能使借款得以完成。
當然可以了。
其實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一直在問沒有證據可不可以起訴?其實這個問法并不嚴謹,因為你沒有證據也是可以起訴的,起訴是每一個人的權利,只要你有明確的被告,還有明確的訴訟請求,法院就會給你立案,只不過如果你沒有證據的話,即使你起訴了,勝訴的可能性也不大。所以你不應當問有沒有證據可不可以起訴?而是有沒有證據能不能勝訴?
對于借款糾紛來說,即使你沒有借條,但是你有轉賬記錄或者其他證據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借貸關系,那么勝訴的可能性就會比較大。反過來說,如果你只有借條,但是你沒有資金交付的相關證據,例如,收條或者是轉賬記錄,勝訴的概率反而不大。
因為僅有一張借條,是不能夠足以證明你們之間確實實際交付了款項,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的。所以建議大家在借款的時候盡量能夠保證有借條,如果沒有借條的情況下,也要保留好交付資金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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