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32條理解正確_民法典137條內容是什么?
特邀律師
是農民,必然有土地,有農活,既便現在機械化普及了,但也不可能完全替代百姓所需的人工生產工具。還有許多農民從事農副業家庭小生產加工,編織,桑蠶,等等,這都需要很多雜亂的工具和空間來完成,合村并居對農民正常生生活和農業副業的發展危害是致命的,對人民的切身利益損害極大,每個鄉村的形成都遵循歷史和現實發展的自然規律,人們可以利用這個規律加強管理,優化,但不可以阻礙或破。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一、新舊條文對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實務適用要點
1、本條吸收借鑒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關于機動車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新增了機動車管理人概念。本條中的機動車管理人是指通過機動車所有人的委托、租賃、借用等合法方式取得對機動車的占有、使用、收益,并且因將該機動車再通過出租、出借等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而對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負有與相同情形下的機動車所有人相同的注意義務的人。
2、由于民法典第1213條已經明確規定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與侵權人賠償責任之間的順序和關系,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順序的基本原則,故本條將侵權責任法第49條中關于“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進行了刪除。
3、本條規定僅適用于基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所導致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機動車使用人發生分離的情形,除了所列舉的租賃、借用等常見情形,還包括委托、機動車試駕等。對于非基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所導致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機動車使用人發生分離的情形,適用民法典第1212條、1215條的規定。
4、本條吸收了司法實踐中以營運支配和營運利益作為確定機動車賠償責任主體的判斷標準,由作為控制和開啟危險并享受營運利益的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中明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5、本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賠償責任適用過錯歸責原則。過錯類型包括兩類:(1)對機動車管理方面的過錯,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中列舉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關于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缺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一致,即“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2)對機動車使用人選任方面的過錯,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中列舉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6、本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賠償責任屬于按份責任,并非連帶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擔的責任大小,應當考慮所有人的過錯以及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綜合判斷。根據民法典第178條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在基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所導致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機動車使用人發生分離的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機動車使用人并不構成共同侵權,且無其他可以適用連帶責任的情形,故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按份責任。
謝邀。我國民法典強調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該法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在此,什么是“公序良俗”呢?就成為問題的關鍵。我個人理解,公序良俗是指社會多年形成的公共秩序中優良的俗成的定律,或者說是民間條約,也可以理解為民間習慣法。
故此,我認為,我國民法典強調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正是民法特征之一。民法中很多法規法條在經過社會實踐和時代的變化和變遷中,把在公序良俗中的好的習慣也都逐漸寫進了法律中。法律是全體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也是服務于全體人民利益的。
總之,我國民法典強調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是符合全體人民利益的。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就是好法善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