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怎么不給賠償_公司開除員工不愿意賠償怎么辦?
特邀律師
這是突破人類底線的問法,換一個問法 應該比較道德一點:
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企業和員工的勞動合同法律風險最小的途徑是什么?
謝悟空!
根據描述,疫情期間工資未發,而4月份又通知不用上班,實際上是被辭退了。
此時,建議你好好學習勞動法吧。或者學習中央關于疫情期間的相關規定。
至于疫情期間工資問題,各單位實行標準不一樣,很多單位就發1千元生活費,必竟單位也有困難,我們能理解。
但是如果辭退問題就大了。即使疫情期間沒工資,很多人也能想得通。被辭退了就需維權。
如果是簽了第一個三年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有權不簽,如果第二個勞動合同以上,公司是不能隨便辭退的。除非員工自動離職,或者被國家機關處分,公司有權開除。
鑒于目前情況,你公司應該不只你一個人。你可以聯合其他人聯名申訴到勞動局仲裁科。公司必須按規定賠償的。
并且可以拿到失業金的。勞動仲裁肯定會幫你維權,判決后如果公司不執行,可以到法院起訴。
你可以拿工資表證明或勞動合同去勞動仲裁辦。特別是合同期未滿被辭,百分百賠償。
大概是這個意思,具體情況請咨詢律師或勞動仲裁辦。
本人不是法律工作者,此回答僅作參考,歡迎指正。
謝謝!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確定了勞動關系之后雙方之間必須要簽訂的民事協議書中的一種,但是有些單位沒有按照法律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辭退員工怎么辦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相關了解。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建議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所有雙倍工資、補繳社保或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工資未滿半年的可以要求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工資的代通知金。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的,可要求支付一個月工資。如與單位發生糾紛,可申請勞動仲裁。
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解除所屬單位職工職務的法律制度。
注:隨著《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在2001年 10月6日被廢止,辭退違紀職工針對性的法律依據也相應沒有了。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實際上被下放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現在所謂的辭退實際已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因此,現在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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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和員工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一、 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在我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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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而且不給任何辭退補償,如何維權?
公司辭退員工給辭退補償,怎么維權?問的很現實,在我們這個現實生活中就有個別企業,管理不嚴,跑矛跌漏,紀律松懈,財務混亂,質量數量不過關,領導班子作風不正,腐敗癱瘓, 經營不善,企業即將關門倒閉,釆取辭退員工的方法,不按原定合同履行責任 ,單方撕毀合同 ,給員工造成不可彌補經濟損失,拖延推諉不了了之,做為當事人先通過勞動監察仲裁,解決不妥或者效果不佳,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要有原始合同為依據,寫出書面材料要求賠償金額,包適單方撕毀合同誤工費,補償損失費,審訴費,精神費,電話費等,法院通過調查証實,先進行雙方調解,達不成商議,將依法判決,一但行成文書,對方限期賠付,按期不執行者,可審請法院強制執行。
開除、辭退其實都是用人單位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法定理由(《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且程序合法(通知工會),勞動者如果認為單位開除違法,可以申請仲裁,由用人單位對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合法性,就是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
公司做法不合情不合法,當然不接受阿。
1,和公司協商給予補償,雙方好聚好散。
沒有提前通知,需要給1個月工資;
服務時間每過一年,辭退補償金1個月,超過半年算一年,不到半年算半個月。
如果公司肯按照法律規定給,解除勞動合同也就認了。
如果公司不肯,一方面正常上班打卡,保留相關證據,另一方面進行勞動仲裁。
2,協商未果情況下,進行勞動仲裁。
提交相關資料,等仲裁判決結果。
可以和受影響的其他同事一起維權,減少個人時間投入。
3,假如對公司和老板比較有感情,還想給自己留點后路,可以和老板商量自己能接受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方案。
讓公司給予一定周期換工作的時間,面試時準假,找到新工作拿到offer后再提離職,公司也免去了離職補償。
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是不對的,要爭取個人的合法權益。
首先即使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最多只有以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標準的2倍賠償金,沒有3倍的說法。
其次公司辭退還有多種情形,要看辭退原因的。如果是以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合法解除,則沒有賠償;如果是因為不能勝任工作的原因辭退,則只有單倍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的話,最多多給一個月工資;如果是裁員的原因辭退,純粹只有單倍的經濟補償金了。
如果符合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條件,而公司拒絕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