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繳義務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_代收代繳義務人舉例?
特邀律師
D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 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答:1納稅人負有納稅義務,扣繳人負有扣繳義務,;2扣繳人不論自身是否負有納稅義務,都有義務扣繳納稅人的稅款,并及時將代扣稅款進行繳納;3扣繳人的扣繳義務是稅法規定的,如:營業稅中規定,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中規定,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舉個簡單的例子說明:如個人所得稅是由單位代扣代交的,那么員工就是個稅的納稅人,單位就是個稅的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除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外,還要補繳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
新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代扣代繳義務人是指在支付款項時有義務依法代扣代繳稅款的法人或非法人,即:款項的支付人在支付款項時,有義務依法將相關稅費從款項中扣除并代納稅人繳納入庫。
代收代繳義務人是指有義務人借助經濟往來關系向納稅人收取應納稅款代為繳納入庫的企業或單位。
不全面,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各種類型的企業,也可以是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部隊、學校和其他單位,或者是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經營者和其他自然人。
1、代扣代繳:是指從本應付給他人的款項中,“扣下”其應納稅額,然后代其上繳。如: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代收代繳:是指“收取”他人的應納稅款,然后代其上繳。如:辦理車輛交強險時,保險公司同時代地稅局收取該車輛的車船稅。 他原來要給你100的,現在只給你80,20就被代扣了他不用給你,你給他20,他再交給稅務局,他代收了20
扣繳就是代扣稅款,社保等并向國庫交納的行為.比如你們單位制的工資扣繳表列明了要從你們工資中扣繳的社保,所得稅等扣繳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并向國庫交納義務的單位。比如你的單位代扣代繳你的所得稅,它就是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是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從納稅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應納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一種納稅方式.最明顯的就是你收入中的所得稅就是你單位(即扣繳義務人)為稅務機關代扣代繳的代收代繳一般適用于稅收網絡覆蓋不到或很難控管的領域,由扣繳義務人在經濟往來中從納稅人收取收入、所得時,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收下并代為繳納。比如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時,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它與代扣代繳區別在于一個是付錢時的行為而一個是收錢時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