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有_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特邀律師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是體現民法精神、指導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中國的民事立法上,確立了以下幾項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意思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如果從某種角度上來說民法規則是以民法原則為基礎而形成的,所以如果沒有民法原則,民法規則也就不復存在,民法原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補民法規則當中的一些空白和不足,在一些案件當中,判決者是可以直接應用民法原則對其予以判斷的,完全不需要使用民法規則。
民法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私法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
3、公平原則
4、 誠實信用原則
5、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有六大基本原則,分別如下: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一層含義是平等保護所有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
二、自愿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是現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三、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以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通過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公平正義是對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
四、誠信原則
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它和公平原則一樣,既是法律原則,又是一種重要的道德規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體誠實不欺,講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五、綠色原則
這是民法總則新確定的一項法律原則,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想,有利于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的矛盾。
六、公序良俗原則
1、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兩個慨念構成的,要求民事主體遵守社會公共秩序,遵循社會主體成員所普遍認可的道德準則。
2、這項原則還有一種含義,凡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3、另外,在法律適用上有重大突破,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
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
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將守法原則表述為: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的核心。民法作為私法,著重于對私人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法律調整,因而在規范形態上存在許多可以經由當事人特別協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規范,以及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所設置的倡導性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第2款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即屬民法上的倡導性規范。
任意性規范僅在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方可作為補充性規范,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導性規范也不具有強制當事人遵循的效力。不遵守倡導性規范,屬于自甘冒險的行為,當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
因而,守法原則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任意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而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范,不得有所違反,一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將作出否定性評價,使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不按照民事主體的預期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
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自愿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基本原則中“平等”、“自愿”必為民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其中"平等原則"是我國民法的首要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是體現民法精神、指導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中國的民事立法上,確立了以下幾項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根本特性決定的,體現著國家的民事政策。不同的法律調整不同領域的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的性質不同,法律的調整原則、法律的精神也就不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這就決定“平等”、“自愿”必為民法的基本原則。由于法律是由國家制定的,一國在特定時期對民事關系的政策也必然通過民法的基本原則體現出來。例如,現代社會特別強調信用,強調社會公共利益,這些民事政策也就體現在誠實信用和禁止權利濫用或公序良俗原則中。擴展資料: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一)指導功能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突出表現在它的指導性。學者在論述民法基本原則時,強調它是指導原理、指導原則、指導方針。民法的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司法均有指導意義。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規范特別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時,立法的指導思想是什么?民法所反映的社會經濟文化制度的本質和特征是什么,用什么樣的條款高度概括這些指導思想和本質特征?落實在概括性條款上就成為民法基本原則。基本原則確定之后,不僅是民事基本法的指導原則,也是各項民事立法的指導原則。民事主體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就能把握民事關系的大方向,在不了解民法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懂得民法基本原則,就能大體上懂得應當怎樣做,不應當怎樣做。民法基本原則是司法機關處理民事案件的指導準則。司法機關以民法基本原則為指導,才能正確理解、解釋和使用民法規范。(二)約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都有約束力。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基本法中的具體規范和單行民事規范,具有約束力,即民事法律規范不能違反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行為受民法基本原則的約束,違反民法基本原則的民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民法基本原則對民事司法活動具有約束力,法官解釋和適用民事法律規范應當以民法的基本原則為依據,如果偏離民法基本原則,就會形成錯判。(三)補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則在民事法律規范中處于指導與統帥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規范有具體的規定的情況下,必須適用具體規定,不能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有學者稱民法基本原則是“帝王條款”,不可輕易動用,否則就會造成適用法律的偏差和混亂。在民事法律規范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民法的基本原則對民事法律規范起補充作用。由于立法者的認識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由于社會關系不斷發展,立法不可能窮盡一切,因此現行法規往往不能完全適應社會實際的需要。在民事法律規范存在漏洞的情況下,需要法院補充法律漏洞,需要法院造法,這是各國民事立法與民事司法經驗的總結。補充法律漏洞和法院造法,比根據基本原則限制法律的效力有更高的要求,應當十分慎重,需要針對個案,根據民法基本原則,以正確的理論為指導,進行充分說理的創造性裁決。由于基本原則是沒有具體構成要件和后果的抽象規定,如何準確地適用基本原則,需要不斷總結經驗,形成案例類型。
民法的基本原則,效力貫穿民法始終,體現了民法的基本價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針,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是民事立法、執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總的指導思想。 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的指導方針。民法的基本原則,蘊含著民法調控社會生活所欲實現的目標,所欲達致的理想,是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本質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體現了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特征。它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確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制定具體民法制度和規范的基礎。同時,它還是解釋民法規范的準則。 2.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同時也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審判準則。民事主體所進行的各項民事活動,不僅要遵循具體的民法規范,還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現行法上對于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欠缺相應的民法規范進行調整時,民事主體應依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進行民事活動。 3.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解釋法律、補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對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以闡明法律規范的含義,確定特定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時,如有兩種相反的含義,應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無論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現行法上未能獲得據以做出裁判的依據,這就表明在現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時,法院應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來進行法律漏洞的補充。 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發展民事學說的基礎。學者在對民法進行解釋、研究時,應以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出發點,無論何種學說,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就不是妥當的學說。 下面我們具體來介紹民法中的各個原則 第一節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 具體內容: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不論其在民族、年齡、性別、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經濟實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異,也不論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與否、是否有識別能力。 2、不同的民事主體參加同一民事關系,適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權利平等的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時,都可以依法實行自力救濟或者公力救濟,要求他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樣,任何民事主體侵犯了他人的權利,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則同樣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準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雖然有商品經濟就有合同自由的觀念,但合同自由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卻是遲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確立。當然,合同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一部合同自由的歷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經由醇化,從而促進實踐合同正義的記錄。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注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同的自由有諸多限制。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所存在的強制締約,在保險、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具體含義: 1、當事人有依法進行某種活動或者不進行某種活動的自由,他人無權干涉。 2、當事人有選擇行為相對人、行為內容與行為方式的自由,他人不得干涉。 3、當事人有權約定糾紛的解決條款。 第三節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同時,也是衡量當事人利益關系的判斷標準。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合同關系提出的要求,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正義原則。即要求維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愿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公平要求主要體現在民事活動的動機、民事活動的結果和民事審判的結果上。 具體內容: 1、民事主體在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上要公平合理,不能顯示公平。 2、民事主體合理承擔民事責任,在通常狀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責任與過錯的程度相適應;雙方對造成損失都沒有過錯 的,按照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擔損失。 3、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應該考慮公平原則,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公平合理;特別在缺乏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裁判者更應當本著公平和正義的觀念進行妥當的自由裁量。 第四節等價有償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所謂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應當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財產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勞務,均應當向對方支付相應的代價。這一原則是平等原則在經濟利益上的反映,是價值規律在民法上的集中體現,主要適用于財產關系。這一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1、民事主體從其他民事主體處取得利益,除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外,均應當支付一定的代價。 2、雙方的利益和負擔應當大體相當,即等價。當然,等價不是絕對的相等,而只是說,不應當顯失公平。 3、民事主體的權益受到損害,致害方應當給予相當的補償。 第五節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所謂誠實信用原則,又稱誠信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都應當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力去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誠信原則還要求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在大陸法系各國,它幾乎是民法中惟一的基本原則,號稱“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內容有: (1)任何民事主體要對他人講究信譽,恪守諾言,誠實不欺,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2)任何人應當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加害于他人。也就是說誠信原則要求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 第六節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者,國家社會之一般的利益也;善良風俗者,國民之一般的道德觀念也。有此可見,公序良俗就等于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與社會或社會成員共同有關的利益。所謂社會公德,是指在一定社會中占有統治地位的道德,它依靠社會輿論、信念、習慣和教育等方法來維持。 第七節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彼^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指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均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否則即構成權利的濫用,應當承擔責任。權利的行使,原則上應當依照權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當有一定程度和范圍。如果權利的行使完全無視他人和社會利益,則違反了權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誠信原則的當然內容。 這一原則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1)公民、法人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項民事權利,實現并享受自己的利益,同時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 (2)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進行自力救濟或者公力救濟。 祝您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