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_在工作中吃回扣算不算職務犯罪?
特邀律師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公職人員。
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并領取相應報酬的人員也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題目有陷阱??!可以肯定的說,吃回扣屬于犯罪行為!視犯罪主體不同,屬于職務犯罪或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醫生吃回扣,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職務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財產、人事關系等多種實權的國家公務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層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質特征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
職務犯罪的構成及其要件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貪污賄賂解釋》或《解釋》第11條規定了與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相關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按照受賄罪、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相關倍數執行。
案例一:2011年一名自稱杭州海疆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的網友,發帖曝光了該公司代理的“依達拉奉”藥品(商品名:易達生,主要用于治療中風、腦出血等)回扣問題,也引發了“依達拉奉”藥品回扣案。
2011年8月26日,省公安廳經偵總隊通報了這起公眾關注的回扣大案。警方表示,先后約談調查了數十名醫藥代表和百余名醫生,對2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強制措施。截至去年年底,移送審查起訴6件11人(含法人)。
2012年2月,該案按照司法程序進入審理階段。涉案的寧波市第二醫院神經內科原副主任楊生剛,在紹興縣法院開庭審理,法院認定他收受了醫藥代表按照事先約定以10元/支的標準共計現金回扣26萬余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該院原神經內科主任沈國柱也因收受回扣18.3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與此同時,引發“依達拉奉”藥品回扣案的“震源”——杭州海疆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疆)的四名高管人員,也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受審,被指控向杭州三家醫院的醫生行賄83萬余元,以爭取醫生開處方時多用海疆公司代理的“依達拉奉”注射液。除了這四名高管被判罪名成立外,他們所在公司也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判罰款30萬元。
案例二:采購教輔材料或試卷收取回扣,原桐鄉市教育局教研科研室主任楊某、副主任陸某、檔案管理員徐某三人因此被送進了監獄。
楊、陸兩人不僅以單位名義收取相關業務單位的回扣757661元,個人還分別收受了業務單位所送的現金98499元和10000元,而單位回扣又不入賬,在部分回扣款用于單位全體人員分發外,276000余元被楊、陸、徐某三人私分。除了楊、陸兩人私收業務單位所送現金被判受賄罪外,他們三人私分單位回扣款,被認定為侵吞公款,被判貪污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補充:《刑法》相關法條: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職務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構成職務犯罪?! ÷殑辗缸锸?,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