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個稅對退休人員_退休人員外出打工所得收入怎么交所得稅?
特邀律師
2018年我國修改個稅的起征點,從2019年1月1日起,個稅起征金額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為5000元,那么退休金超過5000元的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免征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中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也就是說按照國家規定,退休費用是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實你想想,國內過5000元退休金都是哪些人,你就知道這個為什么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其他收入
不過雖然退休金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金以外的收入是需要納稅的,比如退休之后,你還想發揮一下余熱,進行創收,那就要納稅了,如你是一個大學教授,退休后寫寫文章賺賺稿酬或者去給別人上上課賺點講費或者接受一下其他企事業的咨詢獲得點咨詢費等等,這些額外的收入仍然要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
另外如果不是再就業所得,比如你有房屋租賃的租金或者說你炒股獲利或者你中彩票獎金,這些即使是在你退休之后取得的收入,也不是再就業或發揮余熱獲得的,它也仍然要納稅。
總結
其實這個問題根本不用問,現在就是銀行這個高收入的單位,普遍的退休金都只有三千多元,真正退休收入能達到5000元以上,要嘛這些人根本就不用靠退休金生活要嘛退休前公務員事業單位之類的職工,單純的企業單位的普通職工,能達到5000元以上的少之又少,而這些人怎么會為自己設坎呢?
個人所得稅,顧名思義是所得就需要納稅,個人所得稅法里對納稅人只做了居民與非居民的區分定義,在文件里統稱為納稅人。對需要納稅的收入類型進行了區分定義,即分為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等,對應不同的稅率。
因此對于退休返聘再任職的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是肯定的,需要明確的是收入類型,來決定適用哪個稅率。
根據國稅函與國稅公告的相關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里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注意以上四條是要求同時滿足的,其中第三條中對社保的要求2001年有相關文件明確,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如果不能滿足以上條件的退休人員返聘的收入應當按照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當然專項附加扣除也是一樣可以享受的待遇。
中途退休收入數據截止到退休月份。費用扣除、專項附加扣除扣除12個月的數據。
法定扣除及其他符合國家政策的條件的按截止退休的實際數據扣除。比如:三險一金等。
這個是完全不需要的,我們國家個人所得稅納稅的內容主要有六項。
主要包括居民綜合所得,非居民工資所得,經營所得,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和偶然所得。
個人綜合所得里邊包含了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收入,特許權使用收入。不過這項計算方式2019年1月才實行。這些計算內容里邊都沒有養老金。
實際上個人所得稅里邊明確了可以免稅的一些具體收入有十大類:里邊明確養老金、退休費都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與此相關的還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和津貼;相應的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金;保險的賠款等等。
實際上退休人員再就業,已經不能再建立勞動關系了,只能建立勞務關系。獲取的工資收入叫做勞務費收入。按照我們國家目前的規定,是實行每月800元以下免稅,800元以上20%,也是階梯增加。
不過,2019年1月1日起,勞務費收入納入了綜合所得,按照平時的工資收入稅率繳納所得稅。所以,還是蠻合算的。不過問題在于,雖然以前規定八百元以上交稅,真正有幾個交的呢?除了自媒體被強制扣稅。
這個問題有好多朋友會遇到,特別是退休人員和企業停產期間處于臨時待崗狀態的放假人員,因為好多人會利用這些空閑時間找一份臨時工作,那么就會有不同的收入來源,就有可能牽扯到個稅繳納問題,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不同情況下需要征稅的幾種情況:第一個是退休人員,因為退休人員是按月領取養老金,根據法律規定退休金不屬于個稅征繳范圍,所以不存在個稅繳納問題,這點可以放心,但退休領取的企業年金需要納稅的。如果退休人員再入職期間取得的收入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了,但不會和養老金疊加,只計算再入職工作取得的收入,起征點是5000元,但由于退休人員不需要再繳納各種社會保險,也就不存在扣除項了,但新規定的六項附加扣除是可以正常申報的。第二個就是因企業停產期間臨時待崗的放假人員,一般在待崗期間企業會給待崗人員發放待崗補貼,這也屬于個人收入是納入個稅征繳范圍的,對于待崗期間再就業取得的收入也應當一并疊加納入征繳范圍。如果不按時足額繳納,稅務部門年底前會統一征收清繳的,所以還是及時繳納為好,以免影響個人信譽。
通常情況下,退休職工如果已經辦理完退休手續,就已經開始領取養老保險了,再就業不需要繳納保險。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規定- 國稅函〔2005〕382號,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退休金不需要繳納個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文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在現實工作中,關于稅法相關規定的解讀和理解存在很大的彈性。是否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重要指標,主要看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報酬是否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主體的收入正相關!本文根據實際工作中遇見的情形,談談自己的兩點看法:
一、從離退休人員從事的崗位屬性劃分
中小企業從業人員中,部分人員是離退休人員,企業內部管理人員對離退休人員薪酬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一直是模糊的。離退休人員從事的崗位也不盡相同,有專門負責后勤衛生保潔的、有擔任技術帶頭人的等。這樣籠統的把這部分支付,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和全部調增的,均不恰當。個人建議:嚴格按支出性質劃分各崗位支付,并分別核算。如專業技術人員開發產品直接由于銷售的、和保障后勤支出嚴格區分獨立核算。
二、從離退休人員同一崗位不同支付屬性劃分
對于同一個離退休人員,不同時期和不同報酬構成上,有許多不確定的支出。中小企業核算工作中,應該熟讀相關稅法及實施條例,從日常工作開始,建立明細核算或者備查賬簿。準確核算,分類管理,不給企業累計風險,不給財務核算找麻煩!
綜述
離退休人員的報酬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主體的收入正相關,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離退休人員的報酬不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主體的收入正相關,不得用于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轉出。具體在日常工作中,重點應放在明細核算或備查帳薄的數據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