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報復罪辦案人員_什么是打擊報復?
特邀律師
打擊報復執法人員并毆打、辱罵,主要看造成的后果,如果情節嚴重就涉嫌妨害公務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我認為,即使張玉環不講“要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責任”這句話,默不作聲拿了那一筆賠償金,找個愛人好好共度余生,組織上也一定會迅速啟動“追案問責”機制。因為這是案件終結的題中之義和必要程序,也是辦案原則。尤其是對于這樣社會影響面較大的案件一一長達27年的錯案,必須全方位一查到底,復原案件辦理的真實過程,讓真相大白于天下,執法部門才能進一步樹立起良好形象,受到社會人們的信賴。
而且公安、檢察、法院等執法部分追案糾錯,不是自我出丑,而是勇于正視問題,積極解決問題,給受害者及其家人一個合理的交代,給社會一個正確的答復,表面上看,會讓執法部門暫時丟面子、失威信,似乎一時難堪。其實,從長遠看,能夠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究,更能進一步提高執法單位的整體形象,特別是能更好地汲取教訓,以后更好地辦“鐵案”。
- 張玉環雖系農夫一個,但他很有頭腦,很有見地,他的內心不是一般的強大,深陷囹圄27載,9778天,在獄中寫了1000多封申訴書,以臥薪嘗膽的勇氣,堅韌不拔的毅力,“不到長城非好漢”的精神,“不獲全勝,決不收兵”的信
念,死死堅持與“沉冤”搏斗,他真正走出了自我,超越了自我。所以,江西高院被他“認死理、主正義”的精神所感動,徹查了此案,讓他獲得了當庭無罪釋放,正義雖然遲到了,但終究沒有缺席,遲到的正義也是正義,而且更難能可貴。
張玉環在接受央視采訪時,表示要追究當年辦案人員責任,如果我們認為他是一種報復心理,純粹是為了泄私憤,我認為這太狹隘了,設身處地,我們不排除有這種想法,有這種想法也是正常合理的,誰碰到這種“大冤”不叫屈?張玉環要求“追責”不在于報復誰,打倒誰,而在于主張公平正義,讓正義堂堂正正地站在國人面前。
- 我說張玉環一介農夫,很有見地,堅持為正義而呼,是有根據的。這里不妨摘錄他的幾段話,在獄中他一直喊冤,他曾在信中寫道:“人生自古誰無死,死并不可怕,怕就怕不明不白地死,我沒有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他當年在看守所羈押3000多個日夜,有600多天都腳鐐緊鎖,但張玉環覺得這種連大小便都不難弄的折磨方法,不是法律本身的錯,而是“有些執法人員的腐敗,他們把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玩
具,讓我有理無處說,有冤無處伸”;出獄后,他對央視記者說,這兩天“并沒睡好”、“一切都變了”,以前都沒有手機”、他說,這26年的痛苦和折磨不是一句道歉就能解決的,“搞得我妻離子散、一無所有。我要求司法機關追究‘刑訊逼供'人員的刑事責任”。
這三段話,句句合情合理,充滿著正義。張玉環始終如一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尊嚴,對于一個平頭百姓來說,這種精神尤其可貴。我們是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執法者要文明執法,如果刑訊逼供,屈打成招,構成冤假錯案,那就是知法犯法。對可這樣的行為,必須追責。既然做錯了,就必須付出應有的代價。
《會計法》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會計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會計法》第五條第三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確十種“打擊報復”情形
2016-04-09 00:03 華商網-新文化報
A07版
因舉報單位領導而被轉崗、扣發獎金該怎么辦?相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對舉報人保護不力該如何追責?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加大了對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讓舉報人能夠更加放心、積極舉報職務犯罪。
名詞
【實名舉報】
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舉報,有具體聯系方式并認可舉報行為的,屬于實名舉報。
【職務犯罪】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背景
舉報后“流血流汗又流淚”
群眾舉報是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工作的重要來源。然而,職務犯罪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問題:
●保護工作的分工不夠明確;
●缺乏具體、有效的保護措施;
●側重事后救濟,舉報人遭受威脅時往往求助無門;
●隱性報復難以查處;
●獎勵金額偏低,獎勵資金經費保障水平不一。
現實中的一些狀況也讓舉報人顧慮重重:一些被舉報人濫用職權,采用各種手段打壓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利害關系人,迫使舉報人畏懼害怕而放棄舉報。一些舉報人人身、財產安全遭受了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失,舉報后“流血流汗又流淚”,精神遭受了極大折磨。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介紹,此次出臺的規定針對過去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對保密措施,打擊報復的情形,保護舉報人的措施,保護、獎勵對象的范圍等都作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
焦點一
對隱性報復作出規定
萬春介紹,此次出臺的規定其中一大亮點就是對顯性報復和隱性報復都作了列舉規定,明確十種“打擊報復”情形: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
●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
●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克扣或者變相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定加重處分的;
●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
●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準而不予批準或者拖延的;
●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解讀:防止舉報人被“穿小鞋”卻有苦說不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認為,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財產的顯性報復外,更多地體現為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因行為隱蔽,難于界定,一直處于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此次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對舉報人合法權益進行更為全面的保護。”卞建林說。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也表示,明確哪些情形屬于打擊報復,可以有效防止舉報人被“穿了小鞋”卻有苦說不出。“周密、細致的保護措施使得舉報人進一步免除了后顧之憂,同時,這些規定也讓檢察機關的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針對性。”宋英輝說。
焦點二
提高舉報獎勵金額上限
萬春介紹,舉報獎勵在激發群眾舉報熱情、促進職務犯罪查辦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對此,規定為進一步做好獎勵工作提供了保障。
明確了獎勵的條件——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
●實名舉報人;
●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
明確對舉報單位的獎勵原則——
單位舉報有功的,可以給予獎勵;但是舉報單位為案發單位的,應當綜合考慮該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在案件偵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確定是否給予獎勵。
適當提高舉報獎勵金額上限——
●每案獎金數額一般不超過二十萬元。
●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在二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
●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解讀:能夠為查辦職務犯罪提供更多線索
“通過及時發放舉報獎勵,激勵知悉犯罪線索的人民群眾將舉報職務犯罪付諸實際行動,能夠為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提供更多線索、更大幫助。”曲新久說。
解析
構建完整保護體系
為有效防范和降低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被打擊報復的風險,《規定》從對舉報人的保密和保護等多個方面,構建了一個完整的保護體系。
A將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行為人在舉報時往往最關心的就是舉報行為的保密問題。”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說。對此,規定在保護、獎勵舉報人的各個環節都規定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將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受理調查”環節:
●受理舉報應當由專人負責,在專門場所或者通過專門網站、電話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加密碼嚴格管理。專用計算機應當與互聯網實行物理隔離。未經檢察長批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查看。
●舉報材料應當存放于符合保密規定的場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向檢察長報送舉報線索時,應當將相關材料用機要袋密封,并填寫機要編號,由檢察長親自拆封。
●嚴禁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
●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除因偵查工作需要并經檢察長批準外,嚴禁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鑒定。
●通過專門的舉報網站聯系、答復舉報人時,應當核對舉報人在舉報時獲得的查詢密碼,答復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
●其他應當采取的保密措施。
“起訴質證”環節:
●舉報人確有必要在訴訟中作證,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因作證面臨遭受打擊報復危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可以在起訴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書面說明使用化名的情況并標明密級,單獨成卷。
●人民法院通知作為證人的舉報人出庭作證,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作證面臨遭受打擊報復危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人民法院采取不暴露舉報人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后期獎勵”環節:
檢察院在向社會公布舉報獎勵工作的情況時,涉及披露舉報人信息的,應當征得舉報人同意。
B明確對舉報人的保護措施
舉報人向檢察院實名舉報后,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能遭受打擊報復時,檢察機關該如何采取及時有效措施來保護呢?
保護工作的分工:
規定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主要由檢察院負責,需要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應當商請公安機關辦理。另外,如果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受理舉報的檢察院。
具體保護措施: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錯誤處理的,建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予以救助。
C對后期賠償等作出規定
【賠償】
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名譽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支持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
【處理】
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D泄露舉報人信息或追刑責
《規定》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舉報人姓名、地址、電話、舉報內容等,或者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的;
●應當制作舉報人保護預案、采取保護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導致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截留、侵占、私分、挪用舉報獎勵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
本組稿件綜合新華社
按相關法律規定,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員,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題應該為B。記得這題我在考呀呀上做過的,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根據《刑法》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