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轉行政處罰_刑事案件可以行政處罰嗎?
特邀律師
1、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意思是說對于刑事立案的案件,經審查主認為構不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于刑事追究的,刑事案件撤案,交由行政機關按行政法規處理。2、轉為行政案件的會按行政法規定進行處理。如傷害案件,對于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依《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拘留、罰款。
有些案件立案時是按刑事案件走的,只是在偵辦過程中,通過材料的完善,證具補充,發現不夠逮捕的條件。尤其在合伙作案案件中,部分人或個別人不夠批捕條件,這事是經常存在的。有的雖逮捕了并轉入法院審判,由于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退賠積極徹底,還有可能免于刑事責任。這種情況就變為批評教育,然后放人。這說明法律的嚴肅公正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刑事案件不能以罰代刑,行政處罰的案件是尚不構成刑事案件標準時,才給予行政處罰,如果構成刑事立案標準,行政機關就要將案件移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您的問題,我給出的答案是,受到刑事處罰后一般不承擔行政處罰,但是如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處罰,也要追究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七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違法行為已經刑事處罰還可以行政處罰,同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行政法規和刑法,這是兩個不同部門的管轄范圍。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一個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只處一種處罰,或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如果先已經受過行政處罰,后構成犯罪需要刑事處罰,已經執行的行政處罰應該抵折刑期。《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這里的規定是”分別”作出,并沒有排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再移送司法機關的做法。
刑事案件不能轉為行政案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犯罪的情節比較輕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進行行政或治安管理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