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洗錢罪最高定刑_洗錢罪如何進行量刑?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洗錢罪的五種情況是: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擴展資料:
洗錢罪有如下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及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協助將財產轉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既包括將實物轉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也包括將現金轉換為金融票據或者將金融票據轉換成現金,還包括將此種現金(如人民幣)轉換為彼種現金(如美元),將此種金融票據(如外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轉換為彼種金融票據。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參考資料:
洗錢罪,刑法規定:
一、沒收實施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二、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三、單位犯本罪,對單位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洗錢行為的處罰,首先應當沒收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 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利益,然后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罰。情節一般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洗錢罪的,沒收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法律的規定,洗錢罪的最高刑期為10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于社會上出現洗錢行為,主要針對就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那么對于洗錢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么呢?以下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內容。
一、洗錢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關于洗錢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構成洗錢罪的,沒收實施“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洗錢數額特別巨大的;洗錢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實施“上游犯罪”犯罪所產生的收益(指犯罪分子將“上游犯罪”所得收入用于合法或非法投資、經營、儲蓄、放貸等所獲取的經濟利益,如投資所獲紅利、經營所得收入、儲蓄所得孳息、放貸所獲利潤、兌換外匯所得手續費等)數額巨大的;洗錢行為導致職務犯罪等腐敗現象愈演愈烈的;釀成新的嚴重犯罪,影響對重大犯罪的及時偵破,等等。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洗錢罪立案標準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提供資金賬戶的;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三、洗錢犯罪的方法有哪些
1、利用儲蓄機構,將犯罪收入以現金方式直接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一般用來清洗數額不是很大的贓錢。
2、通過開設日常需大量使用現金的飯店、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將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3、用非法獲取的現金購置不動產,以不動產訂購業務為名,制造表面看來有合法收入來源的假象。
4、利用證券業務。犯罪組織通過證券業務活動可將非法資金轉換為高流動性的資產,同時通過不記名支票的手段可以達到隱匿姓名的目的。
5、購買黃金、珠寶等對犯罪所得加以轉換或掩蓋。藝術品、郵票等其他收藏品也成為洗錢者將大量的現金轉換為不惹人注目資產的載體。
6、利用發展中國家監管不完善的金融市場進行洗錢。由于發展中國家資金短缺,對資金流動的監管比較薄弱,黑錢以投資的名義很容易進入這些國家,然后再以公開方式提走。
7、在銀行保密制度較嚴的國家開設帳戶,存入現金。
8、投資開辦公司、實體等作為洗錢的工具。
9、利用對外貿易,以高昂的價格購買某種劣質產品或者廢品、廢料等,將錢匯往境外的“賣主”,將非法資金轉移出去,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10、利用專業人員。洗錢者以各種手段利用和收買證券經紀人、金融顧問、會計師和律師為他們提供咨詢和包括訴訟在內的專業服務,其中某些專業人員甚至直接參與洗錢犯罪。
11、利用國際匯兌業務。隨著國際匯兌業務的電子化,國際匯兌變得越來越方便、快捷。但由于國際間金融業務的規范尚不統一,洗錢者往往可以尋找空隙,利用國際匯兌業務轉移黑錢。
12、利用賭博、購買彩票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