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減刑_什么情況下可以減刑啊?
特邀律師
《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追問:監獄是如何認定是不是有悔改表現的?
1、對象不同。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
2、次數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里執行相關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并罰;減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了自首的情形。其中,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可以”不等于“應當”,可以是給予法官根據具體情況自由裁量權,應當的情況下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
張扣扣案件中,張扣扣雖然有自首情節,但是與其罪行嚴重性相比,自首不足以使其減輕處罰。司法實踐中,對于犯罪情節惡劣的,或者犯罪行為人主觀惡性極大的,自首不足以彌補行為人的罪行,因此即使有自首情節,也不予以減刑。
正常情況下,改造兩年以上的,都可能減刑。具體看其表現。每個月會對罪犯表現打分,沒有違規違紀的,能完成勞動任務的,月平80-90分,600分記一次表揚,三個表揚通常可以獲得9-12個月的減刑。
《刑法》原文: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說點大白話吧,簡單的來說,判了緩刑,就是把人放了,不關押了。
緩刑二字可以簡單理解為“先不關押你了,放出去,但是要延長考察時間”
一般都是比較輕的罪(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三年),一般來說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比如把錢賠到位了,這個不是必要條件),然后法院認為把你放了沒啥危害性,這個時候就有可能判緩刑。
判緩刑對于被告來說當然是好事,所以都會積極爭取想要緩刑。因而犯罪的這個被告就會積極坦白、態度良好、積極賠償,這樣期待法院寬大處理,判個緩刑。
而緩刑當然是比實際關在監獄里爽多了,所以緩刑的時間比實刑都要長一點。比如說判一年緩兩年、判三年緩五年。
不存在判10年緩15年這種操作,能判十年的罪,都不是小罪名了,這種大罪呢,不能判緩刑的。
緩刑期間,雖然在家,但是一要聽話,法院的話老老實實的聽;二要按規定定期報告自己的情況,比如說想開店了什么的都得報告一下,這個是向司法局匯報,或者有社區矯正機構;三就是如果法院判決的時候不讓你見某個人(比如某同案犯也判了緩刑),你就不能見,如果見了就是違規,違規的話問題就很大了,可能重新收押回去;四呢就是如果要離開所在地區市,得打報告申請。
出國之類的就暫時不要考慮了。
如果你緩刑期間表現良好呢,但最后一天犯錯了,前面的好表現都沒用,會重新收監。
因而緩刑也是不自由的,只是更人性化一點來處罰。
緩刑期間一旦犯罪就會重新收監,而且新犯罪的判罰會把之前的罪摞一起。
還有就是,累犯不能緩刑。
累犯就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還有我必須說一句,死緩,居然有人說是死刑,緩一緩,兩年后執行死刑。
現在不是這樣的。
法院確實是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是不是兩年后執行槍斃,一般會執行無期徒刑。
死緩其實雖然列在死刑里面,但是基本上就死不了了。
死緩的兩年,是考驗期,這兩年也是關在監獄里面的,被告在被羈押期間表現沒啥問題,就直接轉成無期徒刑了。
如果這兩年被告在號子里把人胳膊打斷了之類的,那么就有可能被執行死刑。
只要這兩年表現良好,死緩就會變成無期。
后面說幾句,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
減刑幅度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指的是,直接判無期的轉這個年份;如果判死緩再轉無期的,減刑也是減為25年)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國判刑,從輕到重大體分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緩(有的死緩會限制減刑,這個就比一般的死緩判的更重)
死立執
除此以外,還有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
順便科普一下追溯時效吧
是否治安處罰追訴時效僅有六個月,如果是為什么?減刑是刑法規定的刑罰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是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通常情況下,死緩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要是沒有故意犯罪的話,那么兩年緩刑期滿就要進行減刑,但如果是被限制減刑的話,那么就會有一個最低的服刑年限。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五年。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