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破產以后_個人申請破產后擔保人是否免責?
特邀律師
創業不是很容易的事。有的創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有的創業失敗。遠走他鄉。有的親人朋友都離他遠去。創業失敗,個人申請破產。也不是很容易的事。每個人行走在路上。各有各的理想,各有各的夢。一旦失敗,會心灰意冷。天底下創業失敗的不止是一人,每一個大企業家都是從失敗中站立起來。怕的是你自身的力量減弱。一定要保持內心的力量存在。一旦有好的機會。和運氣。把身上的力量全部釋放出來,重新站立起來。我自內心的力量。重放光芒。在經濟大潮中無法阻擋。從小做強。為自己。為人民。為國家,做出自己最大的貢獻。
我們國家目前只有企業破產法,適用于企業法人,個人破產法還沒有出臺。利好消息是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十三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隨著經濟發展,消費觀念轉變,生活方式變化,中國只用了10年左右的時間就完成了居民部門杠桿率(家庭負債與GDP的比率)從20%到50%左右的攀升,個人信用風險的愈加凸顯。下一步,我國將加速修改破產法,重點補充制定個人破產法。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產法庭正式成立,有利于推動個人破產保護在深圳破冰,深圳也最大可能成個人破產法啟動試點。
個人破產制度真來了后,就不用還債了嗎?債務人會付出什么代價?和“老賴”又是怎樣的關系?我們談討下,并參考我們香港地區的《破產條例》,提前了解哈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和程序。
經濟研究專家認為,實施個人破產法制度后,一旦出現個人欠債不還、逃債的情況,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宣判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開始的機會,防止出現背上沉重債務后四處逃債甚至家破人亡的現象。
1.個人申請破產=免債?債務人要付出什么代價?
不論對企業還是對個人,破產制度實際上是一種鼓勵與寬容,給企業及個人一次重頭再來的機會,也是在鼓勵創新、創業,避免一次失敗就萬劫不復的局面,對社會及經濟發展、個人家庭的穩定意義重大。
不過不要以為只要申請破產就可獲得免責,更不要將個人破產等同于“逃廢”個人債務,在實行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不乏有借破產之名逃避債務糾紛的人,但破產并不是無條件的,也會帶有一定的懲戒性質,使得破產也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包括聲譽、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不便。
以我國香港地區為例,破產人的破產期間為4-5年,在住房方面,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后破產人必須騰退后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破產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2.個人申請破產和“老賴”有何不同?
從破產制度的產出歷史到各國實踐來看,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同時,由于個人破產制度對破產者采取一定的懲戒措施,會對個人在信譽、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個方面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所以一般人除非是萬不得已,是不會輕易申請破產的。
相似處:對破產者的消費限制與有關部門對“老賴”的限制相似,但不同處:“老賴”基于失信受到種種限制后,債務不會減少一分錢;個人破產制度中,破產人受到各種限制后,因部分債務會獲得豁免,還可能“重啟雄風”。
3.簡要了解我國香港《破產條例》中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和程序
依照我國香港《破產條例》的規定,采用受理開始主義,破產程序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債務人或債權人申請破產,到法院作出破產令;第二個階段為法院作出破產令,到破產期滿后法院作出破產解除令。
香港破產管理署規定個人申請破產應滿足:(1)破產人全部收入交給受托人管理,不能買屋,不能有私車,不能有豪華家具,不能自費出國旅游,每月服裝、剪發費用不超過800港元飲食不超過3000港元等。總之,也就是不能再過奢華的生活。(2)破產期是對破產申請人的一種法律保護,在香港任何公司或個人,在投資失敗或其它因素的情況下欠下大額債務,而且個人資產已經抵不到還債的要求,為免受到債務公司的恐嚇或者威逼,破產人只好向政府申請破產,是一種政府保護行為,而政府則會收繳破產人的其它資產,房產,債券,和銀行存款等,悉數拍賣,用于清還所欠下的一部分債務,政府會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破產人一個破產限期,在破產限期內破產人的所有收入和開支都處于政府的監控范圍內,政府會根據實際的情況給予破產人基本生活保障,在破產期,破產人各項收入來源都需要向政府申報,政府會扣除基本破產人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費用后,余下的資金用來償還債務,破產后的各種開支都受限制的,比如購買著侈品,出國旅游,這些都是不允許的。
目前,我國在信用制度體系、破產名錄等相適應的配套管理措施尚不健全,個人破產可能會導致個人惡意欠債后,通過破產保護的方式逃避債務,但是破產也保護了善良、誠信的人,鼓勵了想實干事的人,讓我們為建立更誠信、美好的社會而努力吧!
目前我國還沒有頒布實施個人破產法,但是前不久某法院審理了一件個人申請破產案,也是開了受理個人破產案的先河。
從該案例來看,個人破產要經過法院的嚴格審查,確定當事人有誠意還款卻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才判決免除了當事人的大部分欠款。但有少部分還是要還,只是通過分期來還。
由于目前個人破產還沒有相關法律依據,也就不可能被法院大規模的受理。一切都要等配套的法律規定出臺后,才能知道具體情況。
這兩天,個人破產制度的消息刷屏了,有人說“欠債不還者的春天來了”,有人說“創業失敗不用再賭命了”,有人說“賈躍亭們又要東山再起了”......
源于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里面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將進行試點。目前國內只有公司破產法,相當于半個破產法,只對公司主體有影響,對個人暫時還沒有實施破產制度。
未來中國的破產制度會是什么樣的呢?目前我們也僅只能猜測,不過可以借鑒一下美國的破產制度看一看:
個人破產制度是指將個人納入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當個人資產遠小于負債并且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通過法定程序由債務人自愿申請破產或債權人提請進行破產清算,以使其擺脫過去的舊債,重新開始其經濟生活,進而較公平地獲得清償的一種制度。作為當今世界個人破產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國家之一,美國在立法理念、制度設計、實踐效果、影響范圍等方面都具有相當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破產能力是指民事主體得以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資格。它是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必要條件,沒有破產能力的債務人法院不能宣告其破產。美國對個人破產的規定適用于三種債務人:
(1)消費債務人,主要指為自己、子女或家屬的用途承擔的金錢債務,一般因過度的消費引起破產。
(2)營業債務人,指在營業中承擔債務的合伙、個人等。
(3)混合債務人,是指個人債務人有時兼有消費者債務和營業債務,在程序上適用個人破產程序。同時,美國破產法對個人破產程序做出了五種規定:清算程序、整頓程序、有經常收入之個人的債務調整程序、有年收入之農業工人的債務調整程序以及市政府債務調整程序。
國內的相關程序可以參照其他國家成熟的破產制度來進行設計,但具體需要結合國內的實際情況。過去國內之所以一直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主要還是各種信用體系不鍵全,隨著這些年國內征信體系的完善,確實已經具備了個人破產制度出臺的環境。
個人破產制度一般有三個特征,一是個人資不抵債;二是法定程序申請破產清算核銷債務;三是裁定破產后的一定時期內,破產人只能進行基本生活保障,對消費和商業行為進行限制,不能進行高消費。
遵循這三個特征的話,如果未來實行個人破產制度,肯定需要進入征信系統,并且應該成為公開信息。因為有很多債務并沒有經過銀行間進行,但這些債務是真實存在的,如果有借據等憑證,也是受法律保護的,而如果這些信息沒有進入征信數據,就無法掌握個人真實的征信情況,既然已經申請了破產,就應該全面理清個人資產和債務情況,并且應該向全社會進行公示,而不是法院悄悄的宣布破產。
否則會有人鉆制度的漏洞,利用破產制度來免除債務,本身對真正具有誠信、僅因商業失敗而造成破產的人來說,就是一種不公平。
您能提出這個問題說明您關心我國的法治建設,并有自己對問題的思考。我回答您的是,您現在大可放心,因為現在個人破產法的出臺還處于立法規劃階段,還沒有真正進入到草案的提出,意見的征求等階段。當然,在我國的個別地方已經開始對個人破產進行探索,像深圳近期就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對適用的人員范圍和所欠債務數額都進行了明確規定,也就是說不是欠別人的債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債務就可以免除,那樣對債權人也是不公平的。個人破產法出臺的目的是“保護誠信而不幸的人”,避免因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失敗等原因造成債務人終身背負失信的包袱,給他們一次重新來過的機會,前提條件他們必須是誠信的人,而不是成為老賴逃廢債的“擋箭牌”。再說,不是債務人提出就能實現個人破產的愿望,法院在受理個人破產申請時,也會對申請人有無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進行審查,發現有不誠信行為的,將會駁回申請。
結合您提到的案件,已經判決并且已申請強制執行,這種情況下,要多和法院溝通,督促他們及時查清債務人的財產情況,必要時您也可以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財產信息情況,為他們能及時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提供幫助,以盡早實現自己的債權。
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關注我,為您解答遇到的法律問題。
最近有媒體報道了全國首例個人破產;這件事情發生在浙江溫州。
一位蔡姓的溫州破產企業的股東,因為無力償還企業破產產生的連帶債務。經過法院的裁定可以執行個人破產。銀行對其個人的債務進行了清理,這個人一次性償還了3.2萬元。
這個個人破產的案例打破了,中國幾千年以來,欠債還錢,父債子還的觀念。
在金融市場上投機大王利弗摩在第3次交易失敗之后宣布破產;但他在東山再起之后,償還了所有破產之前的債務。
什么是個人破產?是指自然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通過和解程序、債務清理計劃等進行債務調整與清償,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其未能清償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債務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個人破產的作用是什么?
第一:盡可能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申請破產要清算所有的資產。簡單來講就是欠錢的人,除了留下所有的基本生活開銷之外,其他的資產,都要被法院判給債權人。
第二:債務人在盡可能的償還債權人債務之后獲得債務免除或者債務暫緩償還的期限;給債務人以時間上的緩沖;更利于債務人以后的生活和之后債務的償還。
也就是說:個人破產要清算你名下所有的財產;例如車房,現金,證券,股票等等。清算償還給債權人之后,不能償還的債務可以豁免或者延期償還。
假如申請破產之后,如果有中了彩票500萬;約定要還的錢還是要還。
個人沒有辦法申請破產。在我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企業破產并不是不需要還債,而是是把值錢的都拿去抵了,實在沒有錢了暫時不用還,以后哪天發現你有錢了或哪里還有固定資產,還是會拿破產企業的凍結資金用來還債的。
一、企業申請破產后如何還債?
按實際情況,公司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后,由破產財產償還相關的債務,清算后,公司就依法注銷,不需要再承擔任何償還債務的責任。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二、誰償還債務?
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公司財產是獨立于其設立人和股東的,對公司債務,只以其所有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股東個人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超過出資額的部分,股東個人不承擔責任。所以,公司破產的,只需要用公司法人所有的財產償還債務。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債務消滅。
綜上所述,針對“企業申請破產不用還債嗎?”這一問題的回答,無疑是否定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破產后必須償還債務。但償還債務的順序是法律規定的,并且是需要在企業償還能力范圍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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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中國現在還沒有自然人個人破產法,也就意味著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自然人,都不得以資不抵債丶己無償還債務能力為由而向人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
同理,人民法院對于‘’于法無據‘’的自然個人破產申請也會依法裁定駁回其個人破產申請而終結申請案件。
那么,一旦自然人出現資不抵債丶確己破產而無償還債務能的話,擔保人是否該承擔連帶責任呢?對于此類自然個人向他人所借款形成的擔保之債,我國民事法律規定明確一一基于擔保人為債務人的借款擔保,一旦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擔保人必須,而且必然承擔連帶償還債務的能力。
‘’擔保有風險丶為人擔保需謹慎!‘’為人借款提供擔保,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沖動是魔鬼。
人,要講誠信,既然你敢為別人擔保,你就必須承擔連帶償債的責任。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