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為注冊商標的_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特邀律師
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極其他特點的;缺乏顯著特征的。希望超凡可以幫到你。
你好,我國的商標法是有規定的,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商標的可識別性。
因為這些標志作為商標注冊,缺乏顯著性,無法將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區別開來。
如“茶壺”是一種茶具的通用名稱,用它作商標,缺乏顯著性,消費者無法通過這一商標分辨“茶壺”是由哪一家企業生產的。
此外,如果允許用其注冊商標,獨占使用,對其他生產同類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是不公平的。
馳名商標只是在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注冊商標不一定是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馳名商標”字樣。馳名商標主要是根據以下幾點進行保護(商標法13條):
1、未注冊馳名商標:商標是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原則如果申請注冊上述商標不會導致混淆的,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標上可以注冊和使用;
2、未注冊馳名商標禁止注冊和使用,民事責任沒有賠償,只是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
3、已經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包括禁止在不同類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的注冊和使用,民事責任包含民事賠償;
4、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有: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分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做出馳名商標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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