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條件_死刑緩期執行滿足什么條件可以減為有期徒刑?
特邀律師
《刑法修正案八》四、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意思是罪大惡極應當判處死刑,但是在犯罪情節上有不必立即執行的一類犯罪分子,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而是羈押在監獄,根據兩年考驗期的表現決定后續處理的一種處理方法。
一般來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可能會有以下幾種可能的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這種結果一般要占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99%左右。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屬于可望不可求的情形,一般來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這種情況也比較少。常見的如劫持獄警越獄,殺害獄警或服刑人員的,脫逃后嚴重犯罪的等等。
4、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這種,指的是故意犯罪,但是未達到情節嚴重的。
5、針對貪污賄賂犯罪,死緩還可能改判為“終身監禁”。我國刑法規定,因貪污賄賂犯罪被判處死緩的,法院還可決定其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假釋,實行終身監禁,活著別想走出監獄。
這種情況,一般是特別嚴重的貪污賄賂犯罪,例如白恩培。
根據法律規定死緩兩年執行期滿,沒有故意犯罪的,減為無期徒刑。但不是自動轉,需要監獄提出減刑建議,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監獄法》第三十一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后,提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從改判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