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獨立法人資格_分公司是否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特邀律師
其實現在很多集團下設分公司、子公司,在很多勞動者來講分不清楚,都說成分公司了,這個要看是否有獨立法人資格,兩個不同的獨立法人,當然要變更合同,如果沒有,雙方也要協商部分合同內容看是否變更,如勞動合同履行的地點等。
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體表現為: 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②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yè)手續(xù)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yè)務執(zhí)行機關。 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因此要區(qū)分一個公司是否屬于分公司,可以從以上特征進行區(qū)分,而不能從名稱上簡單區(qū)分。
如果無法確認是否是獨立法人,建議申請仲裁或起訴時以直接總公司為被告。
1.分公司是非法人經濟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公司是本公司的一種代理機構,它以自己的名義在總公司的營業(yè)范圍內開展營業(yè)活動。
2.法人在與其簽定合同時需要看該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看營業(yè)執(zhí)照中關于總公司關于對該分公司的授權,分公司進行營業(yè)活動的法律后果是由總公司承擔。
3.與分公司簽定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因為其不是法人,所以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雙方首先應當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分公司進行的簽定合同的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從原理上說,分公司屬于在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公司總部所管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在法規(guī)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沒有自個的名稱、章程,也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公司總部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假如是分公司,一般而言,理應通過總公司匯總申報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因為它牽涉納稅所屬地問題,及其關乎各地主管稅務機關的任務目標,狀況有點繁雜,特別是在是分公司的規(guī)模較為大的時候。只有與當地稅務機關處好,協調好總公司與分公司的稅收分割問題。關系好了,要不是當年任務完不了,稅務機關不會太刁難公司。他們通常會要求分公司在當地預繳一小部分所得稅,之后在總公司匯算清繳時,“多退少補”,因此,平常報送稅務局的報表應做低利潤,降低預繳稅額,等匯算清繳時,再按具體來申報,盡可能避免“多退”的問題(稅務局繳稅的錢通常不容易退還,假如非要退,他們會去人來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