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軍人安置條例_轉業士官安置條例?
特邀律師
志愿兵退出現役后,由國家負責安置工作。年滿五十五歲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干部退休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志愿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的待遇和退出現役后的安置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
2017年3月,當完16年兵、已經35歲的我,被新疆某事業單位錄用為國家干部。像我這樣的退役軍人在新疆參加留疆戰士公考,成為國家干部的還不少!
首先,我來現身說法講講我的親身經歷吧!
99年12月,我從四川老家應征入伍,在新疆服滿16年兵役。這期間我在駐地購房買車、娶妻生子,家屬在駐地還有些投資。選擇復員還是選擇轉業;選擇回老家,還是留在駐地,當時自己也挺糾結的。最終我和題主一樣,一是覺得當時士官轉業回地方政府安置工作難度大,不僅一時半會安置不了,即便安置了,也是工人身份。自己覺得沒啥前途,所以就選擇復員了。
我在部隊一直從事的是后勤管理工作,復員后想在駐地做點小本生意,但由于軍地專業不對口,近一年的時間都沒有找到合適的項目。正在迷茫的時候,從朋友圈看到一個戰友轉發的新疆某事業單位面向駐疆部隊退役軍人招錄工作人員的信息。對比了一下條件,我都符合。雖然年齡有點大了,但還在35歲以下,于是抱著試一試的態度報了名參加了考試。說實話,當時不知道考的是干部崗位還是工人崗位,經過三個多月嚴格的考錄流程,我有幸被新疆庫爾勒的某家事業單位錄用為專業技術人員,也就是題主所說的事業編干部,現在已經上班三年半時間了。
像我這樣退役后,參加留疆戰士考錄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戰友還不少呢,有的在崗位上建功立業,職級達到正縣副處的大有人在。
其次,來分析分析題主能不能另外考編的問題。
題主想放棄國家對服滿12年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優待,同我當時一樣,先選擇復員后參加國家公考,想法是可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13條之規定,你完全符合公務員報名的硬性條件,可以參加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錄考試。
至于題主提到的視力有點近視的問題,據我了解,不會受到影響!
最后,說一說題主有必要另外考編嗎?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之規定,題主完全符合政府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條件。只是士官轉業安置工作,是按工人身份來對待的,安置到行政單位或事業單位的崗位一般都是工勤技能崗,安置到企業大多在基層一線,不符合你的心理預期,你想要行政編或事業編干部的崗位。
我看到你是一個有能力、有準備、有抱負的人,因為你有文化基礎的敲門磚,但我還得給你潑潑涼水!
一是正規的國家公考近些年非常熱門,一崗難求,可以說是千軍萬馬過獨木橋。
二是很多崗位報考要專業對口,而且要全日制本科學歷才行。你的全日制學歷是專科,本科是自考的,就文憑而言很多崗位你是報不了名的。
三是你離開學校十多年了,去和剛畢業的全日制大學生同臺競技,有勝算的把握嗎?
從你提供的信息來看,我認為你的學習能力也不是特別拔尖,以你目前的狀態去參加公考,我大膽的預測你能考取的把握不大。
可能還有一些地方省份,招錄鄉鎮公務員啟示里說退伍軍人可以報名,但競爭也很大。那些崗位同時可以報名參加考試的還有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員、優秀工人、農民等,能考取的把握又有多大呢!
我雖然考進了事業單位,成為了國家干部,但我的情況很特殊。我在新疆服役,從全國來看,也只有新疆、西藏這樣的邊遠艱苦地區,才有這樣的優待政策,我想我到內地省份參加公考估計也沒戲。
所以,建議題主心氣神不要太高,雖然奇跡也有可能出現,但要是失敗了呢?33歲這個年齡階段,參加不了幾次公考了,難道在一棵樹上吊死嗎?部隊復員時雖然也給了些安家補助費,但經不起幾下折騰。與其去走一條沒有確定的高逼格之路,倒不如退而求其之,走穩當確定的鄉間小道,也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
所以,我建議你先轉業進入體制,以工人身份先干著,只要你繼續努力奮斗,能力超群的話,以后也有提干成為國家干部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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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軍人轉業規定:夫婦同為軍隊干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士兵轉業安置的條件為: 一、士官服現役滿十二年;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 三、烈士子女。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士兵服現役期滿,一般應退出現役。義務兵超期服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志愿兵的,必須退出現役。志愿兵服現役滿十七年或者年滿三十五周歲,除個別具有特殊專長、經批準繼續服現役的外,一律退出現役。
1999年12月1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文件國發〔1999〕27號發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下簡稱《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退出現役:
(一)服現役滿本期規定的年限,未被批準繼續服現役的;
(二)服現役滿30年或者年滿55歲的;
(三)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四)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
(五)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本人健康狀況不適于繼續服現役的。
三、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復員安置:
(一)服現役滿第一期或第二期規定年限的;
(二)符合轉業或者退休條件,本人要求復員并經批準的。
四、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轉業安置:
(一)服現役滿10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二等、三等傷殘等級的;
(四)服現役未滿10年,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情況的;
(五)符合退休條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轉業的。
五、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特等、一等傷殘等級的;
(四)服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并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軍以上衛生部門鑒定確認的。
六、士官服現役未滿本期規定年限,嚴重違反紀律或者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退出現役的,經批準,可按義務兵作退伍處理;家居城鎮的,人民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
士官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退出現役的,須附本人書面申請。
七、士官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服現役未滿本期規定年限要求退出現役的,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證明,經批準,不滿10年的作復員安置,滿10年的作轉業安置。
八、士官退出現役作復員安置或者作轉業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團(旅)級單位批準;第三期、第四期由師(旅)級單位批準;第五期、第六期由軍級單位批準;
士官退出現役作退休安置的,由軍級單位批準;改按義務兵退伍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批準。
九、士官退出現役,由批準單位的司令機關填寫《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其中改按義務兵退伍的填寫《士官改按義務兵退伍審批表》),發給國防部制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十、作復員和轉業安置的士官退出現役,原則上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安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國家或者軍隊建設需要的;
(二)服現役期間,家庭常住戶口所在地變動的;
(三)結婚滿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礎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門批準的。
十一、士官退出現役的時間:
(一)因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隨時辦理;
(二)作復員安置的,與當年義務兵退伍同步進行;
(三)作轉業安置的,按民政部、總參謀部當年的規定執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條件時下達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復員后,由征集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退伍義務兵的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農村入伍的初級士官服現役期間,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級以上士官復員后,沒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劃給。
農村入伍符合轉業條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經批準作復員安置的,允許落城鎮戶口。
十三、士官轉業后,按照《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文件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轉業士官和城鎮入伍的復員士官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項條件的,參照軍隊退休干部的安置辦法執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條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親屬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轉業安置條件的,按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規定執行。
十六、士官退出現役離隊時,應辦妥黨(團)組織關系、供給關系的轉移手續,按照規定發給工資、伙食費以及各種補助費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費。到達安置地的縣(市)時,持批準機關的行政介紹信,到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確定服預備役的,并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登記。
十七、士官退出現役后,到安置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原部隊負責處理;報到后發生的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十八、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十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此不符的即行廢止。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民政部、總參謀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