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彩禮應該如何為自己辯護_關于退婚,退彩禮應該怎么退?
特邀律師
在我們農村一般情況下,看是那方的原因,如是男方一般女方是不退彩禮的,因為是你不愿意了,女方不是跟你鬧者玩的。如是女方不愿意了,除一般吃飯問題,其余所化用的,應該全部退還,因為既然你女方不愿意了,我們不能白送。不過也有例外。
閃婚閃離這種現象有涉嫌詐騙的嫌疑,完全可以要回自己的塤失。
婚姻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決不是兒戲。你們都是成年人了,不可能對婚姻這么草率。建議你走法律途徑,要回自己的財產,讓圖謀不軌的人受到法律應有的懲罰。
退還彩禮的方式分兩種:自動履行和強制執行。
離婚和解除非法同居案一般對女方索要的“彩禮”,根據是否共同生活以及時間長短,判決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判決生效后,被告面臨著法律要求其履行返還彩禮的義務。擺在被告面前的選擇,影響著被告的聲譽和處境。如果能自動履行義務,從社會信譽角度,說明她是一個守法的合格的公民;如果不能履行義務,則會受到法律的制約,甚至是制裁。
被告自動履行的,可以直接給原告或者經法院轉交,保留好收條即可。
當被告不能自動履行返還彩禮義務時,原告在生效判決中指定的最后履行期限開始二年內,可以到法院申請立執行案件,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在強制執行中,對于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的,可以采取拘留、罰款。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車輛、住房等可以凍結、查封、扣押及拍賣。同時,還可以上“失信人”黑名單,限制其乘坐高鐵、動車、飛機,限制住高級賓館等。同時還要承擔執行費。
因此,被告應該認清形勢,自動履行法院判決,做守法公民。
可笑了不是!當初你干嘛了,急著下聘禮怕失去她,處長了又不相當,還想讓女方先提出來不處你好討回聘禮,想的挺美,女孩兒就相中你這個銀啦!死牌落地,不帶緩棋地!好好處一處,別因為一些枝節問題爭論不休,多想她的長處,我倒不是勸你非找她不可,反正你沒充分理由把聘禮討回,是你自愿增與又不是她上你兜里掏錢,平衡一下心理,就當花錢買教訓了。以后做事穩當點兒,老話:不見兔子不撒鷹,多動動腦子。往前處處看吧!別總用自己的觀點要求別人!
什么是“彩禮”?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周朝時,以后一套完善的婚約禮儀制度。《儀禮》中有詳細規制,整套儀式合為“六禮”。
“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來源。“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征”是送聘財,就相當于現在所講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
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和給付彩禮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
什么情形下可以索回“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可以索回“彩禮”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若雙方已共同生活,但卻未辦理法定的結婚手續的,即使是
是依照當地風俗進行的結婚儀式也不能依照該條款的規定主張返還“彩禮”的。因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要想討回已付的“彩禮”只能是依據其他法律規定。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該情形其實是對上一種情形的補充,為了防止婚姻一方采取
結婚的方式從而騙取另一方的財物。婚姻登記具有神圣性,不應只有形式功能,更有具備法律賦予的實質性功能。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雖然法律賦予了生活困難者救濟權,不過給付人應當承擔其其中的舉證責任,應該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自身因婚前給付“彩禮”從而導致了其生活困難。
拋開給付人的舉證責任不說,該條款同時也在警醒受給付人:“彩禮”適可而止,應根據給付人的實際情況進行衡量,不應該一味地滿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因為,如果因為給付“彩禮”造成了給付人生活困難,最終,給付人還是可以索要回來的。
要在上述第二、三種情形下要求返還“彩禮”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那么在符合相關情形下,“彩禮”是否應當全額退還呢?
答案是: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通常法院是要判決全額退還“彩禮”的。
當然了,在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當生活時間不長的情況下,一方也是可以向法院訴求返還“彩禮”的,不過此時,法院就會運用“自由裁量”的權力,來判斷是否全額退還或者退還比例了。
辦理結婚登記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沒有證據證實存在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彩禮原則上不應返還。
對于結婚時間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給付彩禮數額較大(一般指5萬元以上),法院會考慮適當放寬“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認定標準,有條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但并非全額返還,返還比例不會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