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案可以調解嗎_對于哪些傷害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完全可以,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在檢察機關是可以調解的‘’。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其中因民間丶鄰里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第四章五章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判處的的輕微刑事案均可以在辦案機關主持下在查明事實丶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認罪丶悔罪,全額賠償受害人損失,雙方達刑事和解簽訂諒解書的,這一一就是‘’刑事和解‘’,又被稱為在檢察機關主持下的,如提問者訴的"調解‘’。
對于這種經檢察機關‘’調解‘’的輕微刑事案件中的本案例中的‘’輕傷‘’就完全符合該‘’刑事和解程序‘’的法定要求,一旦受害人請求檢察院免于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簽訂請求書),檢察機關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微罪不起訴‘’處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的治安案件: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情節較輕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無論達到什么傷情,都可以對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在法院量刑時會適當減輕處罰。但對于刑事責任部門,不適用調解。由國家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追究。
可以取保候審的。這中間有兩個關鍵點:1.即使在5年內重新犯罪,仍然有可能不構成累犯!
2.如果檢察機關認為判不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就不會批準逮捕!
前提是你要能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也就是不會發生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等妨礙訴訟進行的后果。
同時需要滿足對你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至于發生社會危險性,例如不會重新犯罪,重新危害社會。
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雖然你曾經有前科,但由于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不是重罪,且又以和解,仍然有可能取保候審。其主要原因是最終法院有可能在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是這樣規定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
原則上你符合這些條件就可能被取保候審。如果已經被羈押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說故意致人輕傷害,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也就是拘役和管制。
而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1、2兩項條件,但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至于如何判斷逮捕必要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把握:
1.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因此即使是曾經故意犯罪,如果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檢察機關也不可能批準逮捕。
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雙方當事人又和解。可以是自訴案件。如果公訴的話,也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所以就沒有逮捕必要了。
也就是說即使在5年內重新犯罪,也可能不構成累犯!
因為根據一般累犯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如果判不了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就不是累犯!這點請你特別注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170條規定,如果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屬于輕微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如果沒有提起公訴,也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訴。
如果同時你有未成年人、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