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怎么分財產怎么辦_離婚后財產怎么分?
特邀律師
1、關于離婚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2、關于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 對于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后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后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3、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后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關于離婚的程序、所需證件及費用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
很簡單,誰帶娃,就給誰多分,尤其是男孩子。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以上為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你好!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可以要求平均分割的。對于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屬于這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不可以要求分割。
另外,如果婚前或者婚后夫妻雙方有財產各自獨立協議,那就應當按照協議來執行分割。
很多夫妻在情感破裂之后紛紛選擇離婚,而離婚又涉及了很多牽扯,其中財產分割是令雙方最為糾結拉鋸的點。
不知道對方名下有多少財產
雖然很多夫妻在一起很多年,每天同床共枕,但是其實對于對方名下到底有多少存款,其實并不是很清楚,甚至外面的朋友知道的可能都比你這個曾經最親密的人多,那么要想離婚時查看對方到底有多少財產應該怎么做呢?
離婚之后到底能拿多少?
首先我們要知道在離婚時婚后財產是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的,按婚姻法來說是要均等分割的,但是也不是絕對,如果有一方對均等劃分不滿,也可以協商,如果協商無果還可以去法院判決,由法院判定雙方理應分得多少財產。
雖然婚前財產屬于個人的財產,但是如果婚前財產是公司或其他能夠盈利的東西,那么這個公司或其他婚前財產在婚后所掙的部分其實也是屬于婚后財產,雙方可以提出劃分。
其次如果二人在婚前就進行了財產公證或是有簽訂關于婚后財產的協議的話,離婚時就要按照協議上的條款進行分割財產。
如何調查對方的資產
其實許多夫妻還是大致上值得對方名下資產的大概數目的,但是也不乏一方在平時就有所隱藏的,這個時候如果調查對方到底有多少財產呢?
如果你已經準備離婚,那么在婚前就應該收集對方的銀行戶頭,股票,理財產品和其他的收入來源,不能等離婚之后再去調查。
另外有一部分人把希望寄托于法院的調查,但是如果雙方沒有提出請求的話,法院是不會主動去調查對方的資產的,就算提出了申請也要請求方提供相關的資產線索,根據提供的線索去調查對方的資產情況。
關于提前轉移
有一些人害怕對方把錢提前轉移,其實這是非常常見的情況,很多人為了隱藏自己的財產會把自己的財產通過贈與或外借的方式來隱藏自己的真實財產。
如果你發現對方有這種行為,在離婚后可以進行起訴追回你的應得財產。
至于婚前多久的贈予算轉移遺產其實并沒有明確的說明,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說明去具體判定,所以了解婚前財產就顯的尤為重要。這可是防止婚前轉移財產的最好途徑,如果你知道對方有多少資產,那么無論他如何轉移,最后都能靠法院去追回,重新分割財產。
值得說的一點是,當夫妻雙方中的一方把錢轉給孩子或對方的父母長輩時,很多人就會放棄追究,但是其實轉移給孩子和親人的財產和轉移給他人的一樣,都是無效的,可以通過起訴的方法去追回,要求從新分割。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我是幸運的@錦鯉媽咪,更多育兒知識,關注我,了解更多,讓我們一起陪孩子快樂長大。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要分。
于是我們就去找原則以外的各種東西啊= =
比如: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ㄒ唬┲鼗榈?;
?。ǘ┯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的;
?。ㄈ嵤┘彝ケ┝Φ模?br/> ?。ㄋ模┡按?、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還有一些變相理解: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也就是說,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比如賭債——當然賭債法律也不保護,就沒你們的事情)
還有需要注意的: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
?。ǘ┮环揭蛏眢w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ㄋ模┮环綄S玫纳钣闷?;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
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ㄒ唬┮环揭詡€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ㄈ┠信p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還有離婚不是說“提出要求滿足了才離”,誠心要離,起訴兩次法院第一次不給離第二次也要給。
不過這種情況下第一次起訴以后就最好請一個律師進行財產的清點、保全或者轉移(誤)吧
1、“離婚以后財產怎么分?”:(1)你爸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是平分。(2)如果你媽媽有證據證明你爸有外遇、導致離婚:你爸屬于過錯方,你媽媽可以主張少分給他夫妻共同財產。(3)如果有證據證明你爸在外與其他女人又領結婚證或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你媽媽還可以告他重婚罪,讓他坐牢、還可以在離婚時向他索要賠償。(4)如果你爸不構成重婚罪:但他在外長期與其他婚外女性同居的,你媽媽也可以在離婚時向他索要賠償。
2、“牛羊,車,牧場”雖然是你爺爺奶奶的,但在你爸媽結婚后,“給”了你爸媽的,就是你爸媽的財產了。
3、你們姐妹:不能在他們離婚時參與分財產,但如果還沒有到18周歲,可以向不直接撫養你們的父或母索要撫養費到18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