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有單位犯罪嗎_民營企業(yè)職務侵占罪的量刑標準?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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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如果確屬構成職務侵占罪,數(shù)額巨大,那么量刑幅度應該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具體的量刑還要看具體的情節(jié),比如:有無挽回損失,有無立功表現(xiàn)等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一)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 (二)職務侵占罪的主觀方面。職務侵占犯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處分、收益的權利。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三)職務侵占罪的客體: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四)職務侵占罪的客觀方面。職務侵占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對職務侵占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參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中規(guī)定的“5000—20000”元,各省、市、自治區(qū)司法機關在確定具體標準時,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的經(jīng)濟狀況確定。
主要涉及立案與提起訴訟,具體分析如下:
立案的材料來源
- 職務侵占罪為公訴案件,任何人均可以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從立案的材料來源來看,股東只能報案或者舉報。
提起訴訟
- 從起訴的角度看,提起訴訟包括提起公訴與提起自訴之分。
- 職務侵占罪為公訴案件,一般情形下,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受害單位起輔助公訴的作用;
- 提起自訴。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被害單位也可以自訴。
單位以外人員兼職的,從形式層面看無疑不屬于單位人員,筆者認為評判事物性質必須研究它的實質,評判一個人是否是“單位人員”,實質性的依據(jù)不是他表面身份,而是他是否單位職責或者業(yè)務活動的承擔者。單位存在的主要目的或意義,并不在賦予公民各自的社會角色或身份,而在于組織、分配一定的社會職責或業(yè)務活動。從立法原意來分析,職務侵占罪的本質是因“職”而“占”,只有與一定的工作職責相聯(lián)系的身份事實,才有作為犯罪構成之主體來考慮的價值,要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單位人員,不只是看其身份是兼職的還是專職的,還要分析其侵占行為是否有利用“職務”之便。所謂“職務”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現(xiàn)代漢語詞典》解釋:“工作中規(guī)定擔任的事情”。它包括擔當單位的管理職責和從事具體的業(yè)務活動,有學者闡述職務侵占罪的“職務”,它有“相對穩(wěn)定性”和“關聯(lián)性”二個特征,如果行為人受單位委托或授權在一定時期內實際履行著單位的職責,即使他們不是單位的在編人員,也同時取得了帶有一定管理性質的身份,即主管、管理、經(jīng)營 、經(jīng)手本單位財物的職責,這種職務的關聯(lián)性引起了身份質的變化,與單位產生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與其從事的工作產生了特定的職責。 具體到兼職人員認定,我們可以從獲得職務授權,獲取報酬的方式等來分析其符不符合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主體資格。如兼職人員從單位獲得委托書、工作(業(yè)務)協(xié)議,或是根據(jù)單位制訂的有關職責規(guī)定,代表單位對外行使權利,使用的是單位的合同和公章,有的還持有單位的工作證、介紹信、名片,在較長時間里為單位從事某些業(yè)務,以業(yè)務的分成作為報酬。甚至他們在行使職務中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相對業(yè)務單位的損失,其法律后果也不再由他們個人承擔,而是其兼職的單位承擔,此時他們的身份已從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轉換為單位人員,與單位形成了行政上的隸屬關系,事實上接受單位的管理和監(jiān)督,他們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行為,是由單位賦予了他們的職責而產生的,與其他正式職工已沒有本質區(qū)別,可以構成職務侵占罪主體資格。 那些偶爾給單位辦理一二次業(yè)務非法占有了單位的財物,或者是以超出單位產品定價賺取差價的行為,他們與單位沒有形成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可以看作是一般勞務關系或業(yè)務關系,認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的條件不夠,還是不宜定職務侵占罪為妥。 三,派遣工、實習生的主體資格問題。派遣工、實習生都不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正式在編人員,派遣工是其派遣公司的人員,實習生是學校或其所屬單位的人員,從職務侵占犯罪主體資格分析,他們的身份性質相似,他們的主體資格認定目前來說是個難題。以派遣工為例:派遣工就是勞務派遣工人,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或員工租賃,勞務派遣單位根據(jù)用工單位的需要,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勞動,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租賃)協(xié)議,派遣公司與被聘用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是勞務合同關系,派遣公司與被聘用的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系,被聘用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則僅是有償使用勞動力(勞務給付)的關系。 由于勞動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不構成隸屬的職務關系,形成了用人與用工的分離局面,勞務派遣工不是用工單位的職工,用工單位又不是勞務派遣工的用人單位,派遣工卻又實際從與事用工單位的正式職工相同的工作任務,他們利用主管、管理、經(jīng)營、經(jīng)手單位財物的便利非法占有用工單位的財物,按現(xiàn)在的法律規(guī)定就不能定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因為他們不是用工單位的人員,而是勞務派遣公司的人員。從犯罪客體分析,派遣工侵犯的客體也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客體,他們所侵占的財物不是本單位的財物,而是工作單位的財物。這就產生了在同一公司內工作一個是職工,一個是勞務派遣工,發(fā)生了同樣的侵占單位財物的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卻要分別定性處理,而且結果有天壤之別,公司職工構成職務侵占罪,應受到刑罰處罰,而派遣工構成民事上的不當?shù)美擅袷路烧{整,這有違在適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則。如果派遣工以盜竊罪處理,也似乎不妥,其是利用從事勞務活動時合法持有單位財產的便利,而非因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huán)境、容易接近單位財物等方便條件非法占有用工單位的財物的,忽略了其客觀行為的特殊性。但《勞動合同法》明文規(guī)定了派遣工與用工單位只是勞務關系,派遣工就不符合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主體條件和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條件,不能以職務侵占罪追究。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也不能再適用類推。筆者認為這種由于不同身份所出現(xiàn)的同一行為應承擔的刑事法律責任不同的尷尬局面應盡快改變,不能僅依據(jù)《勞動合同法》對勞動關系的規(guī)定來劃分刑事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范疇,可以根據(jù)職務侵占罪的立法原意,對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主體作擴大解釋,派遣工的身份實質已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資格要求,可以通過法律解釋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