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人_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
特邀律師
這個事情我就不拉長篇了,簡單說幾點:
入我國門者,必以國法待之
自古以來,中國在這方面就從無對外國公民的款待。比如說《唐律疏議》中便提到:所謂“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別立君長者,各有風俗,制法不同。其有同類自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類相犯者,若高麗之與百濟相犯之類,皆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
言簡意賅的一句話就是:“來了我的國,就得照我說的做。”不要說欺負本國公民,就是你們自己掐架也一樣照判不誤。那么這個案例的代表,就是2010年時在廈門錘殺女友及其伴侶的德國公民菲利普了,毫無疑問的是死刑。如圖:
堅持死刑是否是中國的一意孤行?
真不是。眾做周知,最近全球有百多個國家在聯合國搞了次投票,要搞“廢死”,然而結果十分笑尿的是,雖然國家數量上聯合國占據了優勢,但就人口大國中卻是這個樣子:
中、印、美、巴基斯坦、孟加拉、日本六國反對;
印尼、尼日利亞棄權;
巴西、俄羅斯贊成。
共計六反對兩棄權二贊成,這六個反對國的總人數差不多36億,等若過半的全球人口,因此可以說這次廢死投票并沒什么卵用。
哪個國家的老外被判死刑的最多?
目前來看是日本,從建國初期(1950年)時的山口隆一算起,在中國被執行死刑的人數至2014年為止,應為被執行死刑的5人,死緩6人。其次則是韓國,同年共計被執行死刑的應有4人。
哪些法律會讓老外被判死刑?
按中國《刑法》規定,除外交特權及豁免權外,少有不“一視同仁”的時候。可以說除了這兩權,只要觸犯中國《刑罰》的死刑罪名,就可以被依法判處死刑。
至于具體細述的話,我國刑法中規定約是50多種對外國人適用的死刑罪名。最常見的便是販毒,其次則是殺人。那么目前看,據我印象來說,此前死刑爭議最大的,應是日本的愛知縣稻澤市議員櫻木琢磨,有年齡最大(70歲)、情節爭議(被騙運毒品)等問題。但當時檢方依舊以有期徒刑15年、無期徒刑或死刑這三種選擇對待。
死刑尚且一視同仁,普通的量刑更是不會法外容情。至于執行,諸如東莞石碣鎮新洲島這樣的外籍監獄,也是有幾百號人的。
刷張圖,之前評論里提到了拘留所里的老外,發張過圣誕的:
外籍人士犯罪如何處罰? 鄭環宇稱,刑法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對我國公民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構成犯罪事實的,我國刑法有權對其實行管轄。
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在我國的境內,有害于我們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司法機關可以對其驅逐出境。動手制止施暴是否違法? 鄭環宇認為,路人出手制止行為人施暴,可算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外國人乘坐外國民航飛機進入中國領空后實施犯罪行為是否可以實行中國的屬地管轄原則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這是我國刑法關于刑法空間效力的基本原則。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域,具體包括:領陸,即國境線以內的陸地及其地下層,這是國家領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領水,即國家領陸以內和與陸地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水域,包括內水、領海及其地下層。內水包括內河、內湖、內海以及同外國之間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線或主航道中心線為界。領海即與海岸或內水相領接的一定范圍的水域。包括海床和底土。根據我國政府1958年9月4日發表的聲明,我國的領海寬度為海里。領空,即領陸、領水的上空。
一般都適用我國法律,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以上是刑事方面的,民事方面的更是如此。
按照犯罪地管轄原則,由當地法院審判并執行,這個需要看外籍人員在中國的職責身份,如果是使館工作人員或者是從事特殊工作的需要不同的對待。
中國人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直接適用中國刑法。中國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根據屬人管轄原則適用中國法。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內犯罪,根據屬地管轄原則,適用中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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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六條第1款:“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新刑法第11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
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八條 【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十一條【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