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_被選舉權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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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
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就是說,在我國,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是年滿18周歲,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選舉權是公民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與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則是公民被選任為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通常由一國憲法、法律規定并受到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根據法治原則和我國憲法,每一個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精神病人(包括智障者)也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不過由于精神障礙的影響,有些精神病人沒有能力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應不參加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注意:“擁有”和“行使”是不同的概念。
當然有,年滿十八周歲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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