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和無犯罪有區別嗎_犯罪嫌疑人無罪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問題意見
一、有罪證明與無罪辯護的基本內涵
1.有罪證明,一般是指公訴機關(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收集并出示被告人實施了相關犯罪的證據材料的司法活動過程。
2.無罪辯護,一般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辯護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或者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證明(確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無犯罪事實或者提出指控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的申辯過程。
二、有罪證明與無罪辯護的區別
1.主體不同。[1]有罪證明的主體是審查起訴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自訴人,前期收集證據由偵查機關(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或監委負責來進行調查取證。[2]無罪辯護的主體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其中辯護人包括:(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2.標準不同。[1]有罪證明的有效標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證據必須是合法,收集證據的過程也必須合法,證明犯罪事實的標準必須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達到確實、充分。如果有罪證明達不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有罪證明就歸于無效。[2]無罪辯護的有效標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只要能提供無犯罪事實的材料即可,或者只要能證實控方(公訴人或自訴人)的提供的定罪證據不合法、不真實以及程度達不到確實充分的標準(證據不足)也可以推翻控方的“有罪證明”,從而使自己脫罪。
3.地位不同。[1]有罪證明的主體是控方(公訴人)(人民檢察院或自訴人);[2]無罪辯護的主體屬于訴訟參與人地位,是被告方(被告人)和辯方(辯護人)。有罪證明與無罪辯護兩者在地位上是對立的,從目前實際現狀來看,辯方(被告方)的地位要弱于控方,控方享有的權力、資源以及便利更占優勢。
不管是有罪證明還是無罪辯護,都需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進行各自的活動。這是基本前提,屬于兩者的共同點。
拋磚引玉。
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恰恰相反,應當是:如果不能證實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就是無罪的。這就是現代法治理念中的“無罪推定”原則。無罪原則的涵義在于:
1、被司法機關追訴的公民在被起訴前,只是犯罪嫌疑人;被起訴后也只是被告人。不能將其視為“有罪者”,不能稱為“罪犯”。
2、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機關(檢察機關或控方)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
3、疑罪從無。如果公訴機關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有罪,法庭必須對被告人判決無罪。
犯罪嫌疑人無罪怎么處理?
犯罪嫌疑人無罪怎么處理,就看刑事案件處于什么環節,環節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
- 第一,偵查階段。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過程中,經偵查取證,認定犯罪嫌疑人無罪,應該撤銷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立即釋放,做撤案處理。
- 第二,審查起訴階段。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如果嫌疑人處于逮捕狀態,應當立即釋放,對犯罪嫌疑人做不構成犯罪的不起訴處理。
- 第三,一審階段。刑事案件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法院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羈押的立即釋放,經審理做出無罪判決。
- 第四,二審階段。刑事案件一審法院判決有罪,二審審理過程中,法庭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應當立即釋放,二審改判被告人無罪。
- 第五,刑罰執行期間。在刑罰執行期間,相關司法機關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罪犯不構成犯罪,應當立即啟動再審程序,如果罪犯被羈押正在服刑,應當立即釋放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再審開庭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
- 第六,刑罰執行完畢后。對于原判決已經執行完畢的刑事案件,有關部門法院原判錯誤的,應當啟動再審程序,立案審理,經審理,不構成犯罪依法做出無罪判決。
以上就是刑事案件,司法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處理方式
“ 無罪 ” 就是不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條件,完全沒有犯罪。 “ 不認為是犯罪 ” 則是處于犯罪邊緣。 無罪: 按照《刑法》第十三條對犯罪概念的規定,“ 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 。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就是指的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并且構成刑法體系(司法解釋)規定的量刑標準的行為。 不認為是犯罪: 按照《刑法》第十三條對犯罪概念的規定,“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指的是其違法情節已經達到構成犯罪的條件,由于違法情節特別輕微,在 “ 似罪非罪 ” 的邊緣上,可判可不判。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本著有利于教育違法當事人的原則予以處理。
是的不構成犯罪就是無罪。
往往行為不構成犯罪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缺少犯罪構成要件,就是不構成犯罪,也可以說是無罪。
第二種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已經違法了,但是還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也可以說不構成犯罪,也就是無罪。
希望理解
題主提出的“不知者無罪”里的“無罪”應該指的是刑法的的定罪處罰。我國刑法采取的是“罪刑法定”的原則,即任何人如果觸犯刑法里所規定的罪名,都要接受相應的法律制裁,而不會因為某個人不知道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而就免于處罰。
另外,“不知者無罪”里的知或者不知,屬于個人主觀判斷,無法提供客觀證據予以支持,如果該種立場予以支持,所有的犯罪豈不是都可以自己“無知”來逃避懲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