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_重大責任事故罪是單位犯罪嗎?
特邀律師
主要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罪,四個共同要件,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造成的嚴重后果。
兩罪都有重大事故的發生,并且行為人對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施的人員,一般不包括普通職工;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較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范圍要廠,包括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一般職工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2)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的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種不作為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生產作業的領導、指揮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作為形式的犯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對此刑法理論界并無爭議。所謂實質的刑事過失是什么最簡單的答案應該是“注意義務違反”。李斯特在《德國刑法教科書》中指出:“為過失行為者,乃就自己所為之行為或結果,出于違反義務而欠缺預見,或基于違反義務而為行為之人。”違章作業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業務過失行為,理論界通說認為違章行為是故意的,但對于重大責任事故所產生的損害結果則是過失的。因而,不能僅以違章的故意而改變了過失的性質.以新增的《刑法》第139條而言,從其主觀上看,犯罪主體對隱瞞真相是故意的(不完全排除過失的可能),但對損害結果的擴大是過失的,因而其主觀方面仍屬于過失。從消極的角度看,過失是沒有故意但又需要承擔責任的一種心理狀態。從積極的角度看,過失是違反注意義務。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過失分為不同的類型,理論上有將之分為普通過失與業務過失。所謂業務過失,即懈怠業務上之必要注意。重大責任事故罪屬業務過失。業務過失是由于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所構成的過失。從我國《刑法》的規定看,所謂的過失,包含了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兩種形式,具體表現在對造成的后果上就是沒有預見,或者雖然有所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一般而言,在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為人違反的結果預見義務,而在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為人違反的則是結果回避義務。
從疏忽大意過失的構成看:重大責任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應包含二個方面的內容:首先,行為人必須有預見義務。在過失犯的注意義務要求上,普通的過失類犯罪要求是一般注意義務,而業務類則是特別注意義務。有學者指出:業務活動的規章制度,是業務人員必須遵循的業務上特殊注意義務的規范化和法律化,而業務上特殊注意義務則是構成這些規章制度的基本內容。因此,業務上過失犯罪雖以違反規章制度為外部行為特征,但其實質內容卻是違反業務上特殊注意義務。如未違反業務上注意義務,則不論發生如何嚴重的危害結果,都不能構成業務上過失。因此,業務上注意義務或稱業務上特殊注意義務就成為業務過失犯罪的中心概念。其二是要有預見能力,即行為時預見危險結果發生的客觀可能性。如果行為人沒有預見能力,或在當時情況下根本不可能預見,則不能認定為其主觀上有過失。根據198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言人就《關于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主體要件的適用范圍的聯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和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培訓,也沒有經過技術培訓,沒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行為人不負法律責任,應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經營組織、經營戶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負法律責任”。即說明了預見能力的必要性。
從過于自信過失的構成看,同樣包含了二個層面的內容:一是具有避免義務。理論上把避免義務與注意義務等同視之。“所謂注意義務,從客觀上來看,能不能說這種行為是有過失的一個標準具體地說,為了規避結果,不僅要把必須做些什么作為結果發生之后的結論加以考慮,而且還要把行為的時間作為標準時間來加以考慮這種注意義務就叫做結果義務。”重大責任事故的義務與其職務和業務相關,行為人在已經預見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避免危害發生是其必然的社會義務,同時這種義務在具體的生產、操作規章制度中都得以反映。因而,行為人在從事具體的操作中無疑具有遵守規章,避免事故發生之義務。二是必須具備結果避免的能力。也就是行為人必須具有避免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如果行為人僅有避免的義務,而實際上根本不具備避免的可能性,則亦不能構成過失。
一般不屬于單位犯罪。因為“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的是當事人,是誰的責任,追究誰的問題。
《刑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