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手機是不當得利嗎_撿到手機,向失主索要酬金違法嗎?
特邀律師
對這件事我認為就是利欲熏心,一切都是錢惹的禍 ! 大媽揀到手機理應歸還失主這是最起碼的道德,失主給些錢表示感謝當然也是應該的。大媽因"回扣"少沒談攏惱羞成怒忿摔手機已經構成了破壞他人財產罪應該賠償。大媽不排除是碰瓷兒協會的會員,一看是"蘋果",大媽說丫梨我都鼓搗不好留著"蘋果"也沒用,不如敲她一下。殊不知因對回扣少把手機怒摔,她的做法也是在犯罪 ! 這次賠錢了。人別太貪。手機我也揀過幾個,不過都無償歸還了失主,拒絕了表示。幫助了別人心里很高興。
俗話說人一天有三迷,還不知道在哪里就迷糊了,這個不分年齡我們肯定都有這樣的經歷,腦子里想著哪件事,可能一轉眼一個愣神就再也想不起來了,丟東西也時有發生。
我自己也丟過手機,我相信丟過手機的朋友也不在少數,再找的過程中給大家提兩個建議:
一、注意言詞擺正態度
你要清楚是自己把手機給丟了不是人家偷你的,有些朋友在說話上不注意就容易鬧矛盾,從而導致撿到手機的人不愿意歸還,如果我們放低點身段把手機要回來了,既達到了我們的目的又避免了糾紛。
二、運用技術手段確定手機位置
如果對方確實是不講條件也不愿意交流,就是單純的不愿意還,這樣就需要看我們自己有沒有做有預防,能定位手機位置并找到,可以協商解決,不行就報警。
手機丟了以后如果對方刻意不給你,我認為基本就找不到了,自認倒霉是常態,維權什么的都不很現實,費時費力也不一定就能找回來,再買個吧!
看情況。
為了還手機對你發生了時間,金錢受到損失,你可以提出一定的補償。
沒有太大的損失要酬金有所不妥。
有一次我出租車上丟了錢包,打電話招呼過來,他還給我。我主動付了出租車往返費用和酬金。
拾得遺失物拒不返還屬不當得利 拾得他人遺失物后,經所有權人請求仍拒不返還,拾得人的行為則構成不當得利,與所有權人依法產生了不當得利引發的債權債務關系。 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返還不當得利應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在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的情況下,依法構成不當得利之債,拾得人應負返還的責任。 這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費用不多 你就負責證明他拿了你的手機就ok了、、
手機丟失了,買的時候是3500,但是用在自己的手里以后,可就不值這么些錢了。所以說當別人拾到的時候,向你要1000元的好處費,我覺得這真的有一些要高了。不就是一個手機嘛,其實舊的不去新的不來,想一想一個二手手機也就值1000塊錢,如果說你好處要的這么高,我想丟手機的人也不會要了。其實丟手機的人想找回來的目的就是把自己的電話號碼本,或者是聯系通訊錄什么的都找到。要不然手機捆綁的那些信息什么的就白費了,所以說有些人還想要回來,但是好處費要1000就有一些高了。
我有過一次丟手機的經歷,當時我在醫院照顧一個朋友。在樓下醫院的食堂打飯的時候,隨手就把手機放在了臺上,然后我就走了。到朋友的病房嘮了一會兒嗑,我才發覺手機沒有了,于是我就給這個手機打電話。恰好有人接聽,于是我就跟對方說,把手機還給我吧,我是手機的失主,她也管我要了1000塊錢,其實說一句實話,我這手機買的時候才2000多塊錢,于是我就跟他講了半天的價。最后我給了他200塊錢,他把手機放在了一個指定的地方。我去取的時候,然后我就把手機交給了一個他讓來的人。其實我給他這200塊錢也是感激他拾金不昧的那種精神,現在是物質社會,誰拾到了東西,要點好處也是應該的,所以我也省去了許多的麻煩,當時我給他錢也是非常的痛快,現在想想,拾金不昧確實應該獎勵人家一下嘛。
老人撿到手機責怪當代年輕人不給好處費缺少教育,法律上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撿到東西要及時歸還,但是“拾金不昧”的故事我們在幼兒園的時候就已經聽過了。老人撿到年輕人的手機及時還給了年輕人,是非常值得贊揚的事情,年輕人其實也可以適當的給一些好處費,但是不給的話,也并沒有違反法律。反過來,如果老人非要向年輕人索要好處費的話,老人可能涉嫌犯罪。
侵占罪
如果老人向年輕人索要好處費,遭到年輕人拒絕后,老人索性不還手機了,這個時候老人可能構成侵占罪。我們來看看《刑法》是怎么規定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如果年輕人的手機十分貴重,達到了侵占罪的立案數額(司法解釋規定的是1萬元,部分地區是5000元),老人拒不交還手機的話就可能涉嫌侵占罪。
敲詐勒索罪
如果老人向年輕人討要數額過高的好處費,并且威脅年輕人說不給好處費就不還手機的話,那么老人可能就構成敲詐勒索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要看老人索要的“好處費”的數額。如果老人覺得手上的手機對丟手機的年輕人很重要,直接“獅子大開口”,向年輕人索要巨額好處費,一旦達到敲詐勒索的立案數額,那么老人就構成敲詐勒索罪。
總結: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老人撿到手機主動交給年輕人是值得我們點贊的,如果索要了合理的好處費,也應當是可以接受的。年輕人也要往好的方面想,給一些辛苦費給老人其實是應該做的,總比丟了手機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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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小心把手機丟了,你撿到了也“不小心”丟了!完美!
撿到手機向失主索要2000元報酬,見失主報警后,當即將手機摔碎。撿到手機,經常有自已使用或者賣給二手店的,當即摔手機的還不多見,但兩者都屬于撿到東西不歸還失主,都是違法的。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手機價格不是很貴,關鍵是手機里存有遺失者的大量信息,一旦丟失,不是心疼那兩錢,而是手機里存的東西。一般情況下,雙方進行協商,遣失者付點保管費以示感謝,都屬正常,百八十元的感謝費也能接受得了。可這位拾到者竟以此為斂財的契機,獅子大開口,張嘴就要2000元,放到誰身上也接受不了,報警也沒毛病,毛病出到了拾到者身上。我分析如果少要點錢,二、三百塊的,遺失者也能接受,采取極端手段拒不歸還,可是觸犯了法律。法制社會,豈容你胡作非為!
遺失手機的這位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位拾遺者將承擔民事責任,不僅要全額包賠手機損失,還要處以罰款。估計,沒等法庭開庭,拾遺者就會與這位女士協商解決的。早知如此,何必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