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害可以調解嗎_輕傷害案件能調解嗎?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完全可以,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在檢察機關是可以調解的‘’。
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其中因民間丶鄰里糾紛引起的,刑法分則第四章五章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判處的的輕微刑事案均可以在辦案機關主持下在查明事實丶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認罪丶悔罪,全額賠償受害人損失,雙方達刑事和解簽訂諒解書的,這一一就是‘’刑事和解‘’,又被稱為在檢察機關主持下的,如提問者訴的"調解‘’。
對于這種經檢察機關‘’調解‘’的輕微刑事案件中的本案例中的‘’輕傷‘’就完全符合該‘’刑事和解程序‘’的法定要求,一旦受害人請求檢察院免于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簽訂請求書),檢察機關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微罪不起訴‘’處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可以和解。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和解后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如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解可以不起訴,就不會判刑;在法院審判階段和解后,因為輕傷害屬于輕罪,你可以爭取適用緩刑。總之,和解還是非常重要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輕微刑事案件是指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和屬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從以上可以看出,輕微刑事案件大多屬于刑事附帶民事的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
你好: 只要法醫鑒定為輕傷以下的案件,雙方都是可以通過協商賠償金額,自行解決的,如果自己協商不好,也可以通過派出所等部門調解協商。 輕傷案件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前一般可以作為自訴案件來解決,即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傷人者在民事方面的賠償達到了受害人的滿意,不提起訴訟而進行調解也是可以解決的。可請求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住宿費,不請求追究刑事責任的話,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也可。 但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了,就不試用調節了,這已經成了公訴案件,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這屬于故意傷害,屬于刑事訴訟案件,雙方達成的協議在案件審查時只能作為不起訴的可能,但是本案件情節嚴重,一般會起訴。公安機關不能自己決定撤訴,也無權撤訴。刑事訴訟行為由檢察院的公訴科(起訴科)負責。一旦被檢察院發現撤訴放人,屬于公安機關的違規行為,檢察院會調查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所以甲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鑒于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是朋友,犯罪動機介于故意和過失之間,而且賠償了受害人,造成受害人輕傷,所以會根據認罪態度和實際情況(檢察院對案件審查的證據和認定事實)進行起訴。
第一,輕傷害案件按照管轄,由派出所辦理沒毛病;第二,刑事案件沒有調解一說,采取什么強制措施是由案件情況綜合考慮,輕傷二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社會危害不大的話直接取保候審是最正確的選擇,否則刑拘一人對于派出所來說,不論是從程序上還是實際操作中都將大大影響辦案的效率;第三,至于是否愿意和解與賠償,主要在訴后的量刑有關。
謝謝邀請。雙方可以就民事部分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出具諒解書。檢察院審查協議的真實性自愿性。刑事部分不能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