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嗎_訴訟和仲裁有區別嗎?
特邀律師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
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于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于上一級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39條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審理是仲裁審理的主要方式。所謂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方式。 《仲裁法》依規定仲裁的開庭審理原則的同時,又在第40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這一規定進一步肯定了開庭審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以公開審理為例外。所謂不公開審理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不公開審理的目的在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然而仲裁最大的特點在于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所以《仲裁法》規定將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的,可以公開審理作為不公開審理原則的補充。即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時將允許仲裁審理對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的則不允許當事人協議公開,必須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進行審理。
仲裁是內容是合同和財產方面的糾紛,一般會涉及商業秘密什么的,所以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為了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人民法院不能仲裁,但是可以主持調解。仲裁是專屬于仲裁機構的公開審理和開庭不是一個意思,開庭審理分為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兩種情況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在買賣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是為了一旦發生合同爭議時,能夠更好地解決爭議,以便合同的履行。 仲裁相比向法院提起訴訟具有下列優勢:
1、仲裁是一種快速解決爭議的方式,一般來說費用也較低,而以訴訟解決則比較慢,且費用往往偏高。
2、就交易中發生的爭議尋求公正而權威的人士協調解決,比通過訴訟對當事人之間的感情產生的影響更小,有利于當事人今后的交易繼續進行。
3、仲裁一般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這樣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也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而通過訴訟則難以做到這一點。
4、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甚至可以選擇仲裁程序等,而審判庭的組成人員(法官)的人數和人選,訴訟當事人無權過問。因此,從這方面講當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權,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