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財產一方死亡_夫妻一方去世婚前房產財產怎么分配?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此存款雖屬夫的‘’婚前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一旦在婚姻存續期死亡的,此婚前財產已轉化為‘’夫的個人遺產‘’,‘’妻‘’原則上是有繼承權的。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此存款雖然屬于‘’婚前夫的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死亡的,夫生前的個人財產就自然轉為死亡后的‘’個人遺產‘’了,這樣死亡的夫的名下既有夫妻共同財產一半的份額,又有屬夫個人財產的部分。就遺產繼承,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公民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母丶,夫妻丶子女,也就是說婚前財產一旦在婚姻期間轉化為夫妻‘’個人遺產‘’,以妻子的身份是有繼承權的。
二,剝奪繼承權的情況:為防止為爭奪財產和遺產我國現行巜繼承法》還規定如果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遺棄丶虐待生病的另一方而不盡夫妻相互撫養義務丶殺死被繼承人(夫或妻)或其他繼承人的,依法會剝奪夫或妻的繼承權或減少繼承份額。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在我國,財產繼承制度中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主要的繼承方式。被繼承人死亡以后如果沒有留下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的,或者是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依法不能認定的,適用法定繼承。
適用法定繼承就必須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義務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進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也是有一定的繼承權的,并且婚前財產是屬于去世一方個人的話,另一方就是財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這是繼承法規定的。
房產繼承流程:
1、 繼承人到戶籍派出所辦理戶籍注銷手續,辦理死亡證明
2、到房產的原銷售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的方式有兩種:一時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 房產的產權證
(3) 戶口本和其他可以證明繼承人關系的文件
(4) 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5) 有遺囑的需另交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
3、 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房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房地產權書、遺囑等。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這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后,作為他個人的遺產發生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的順序如下: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照理說,這個問題沒有什么技術含量,兩個人只要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就互相有繼承權,不管遺產是被已故配偶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的共同財產。不同的是,如果是共同財產,需要先把其中的一半分出來給未亡人,另一半才是已故配偶的遺產,進入繼承程序。
回到本題。男方婚前房產,結婚后男方意外死亡,那么,配偶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如果男方父母健在,雙方沒有子女,那么原則上女方與男方父母均分遺產,如果有子女,則子女同樣要參與繼承,原則上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分。
女方有權利分是一回事,但是,這種結果可能是有人不愿意看到的。比如,男方二老。一輩子費事把力地掙了套房子,特意買在兒子婚前,覺得就是兒子的婚前財產了,離婚也分不走,可是,千算萬算算不過天,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個會先來,一旦意外先來,措手不及,雪上加霜。
作為婚姻家事律師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婚齡長、有了子女倒也沒啥,婚齡短的,作為白發人,是真不甘心吶。
所以應當提前規劃。比如,可以早立遺囑,一旦自己意外身故,房產可以定向繼承;還可以把房子定在老人名下,老人再立遺囑定向傳承給兒子;也可以把房子寫在老人和孩子雙方名下,孩子占的份額少,遺產份額也就相應少;還可以把買房子的錢,算成借款,遺產繼承也應當先償還債務,剩余的再繼承。等等,您和財富安全之間,只差了一位專業律師。
夫妻一方離世,如果是原配夫妻,不存在財產怎么分割的問題。
應該有原配活著的一方保留居住待都離世后,財產均有所有子兒,平均合理分攤繼承,如有遺囑的根據遺囑繼承。
如果屬再婚夫妻,一方去世活著的一方繼承一半,另一半有雙方子女平均分攤繼承,總之一切根據繼承法,公平、公正合理分攤繼承,不當請指教。
妻子的婚前財產,丈夫可以繼承嗎?
如果沒有遺囑約定,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丈夫是有繼承權的。
題主所說,妻子是意外死亡,而普遍中國人還沒有寫遺囑的習慣,所以,妻子的遺產應該是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的。
《繼承法》的第一繼承順位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妻子的父母尚在,他們會繼承遺產中的一部分,配偶和子女繼承一部分,繼承的份額,按照繼承人的人數均分。
在本例中,如果還有未成年的兒女,那么丈夫將會作為監護人,對子女繼承部分實行控制。
當然,既然妻子意外身故,妻子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是妻子的遺產,妻子的父母對遺產也有繼承的權利。繼承的份額也是根據繼承人的多少均分。
提醒女性朋友們,法律沒有規定女婿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贍養自己的父母是你自己的義務。失去至親已經讓白發蒼蒼的父母身心俱殘,別再讓他們擔心自己的老年生活。請提前做好安排吧。活著能孝,即使不幸離去,也能做到繼續贍養,坑誰都可以,別坑自己的爹娘。
你把婚姻財產和繼承搞混了:
1、如果財產不做婚前公證,那么該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一方去世,TA的遺產是該財產的50%,然后TA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
2、如果財產做了婚前公證,那么該財產為個人財產,一方去世,TA的遺產時該財產的全部,然后TA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
3、也就是說,財產是否婚前公證不影響繼承人的范圍和繼承的順序,只是影響遺產的多少!